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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3月26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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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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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解读

农村金融专家呼吁改革贷款抵押制度提升农村金融供给

□ 本报记者 杨喜明

今年的“中央一号”文件提出,全面推进乡村振兴。要实现乡村振兴这一宏伟蓝图,意味着巨量而又多样化的金融需求。长期以来,金融供给和金融服务在农村存在的巨大短板,亟待改革加以破解。

农村金融专家、中国人民大学教授孔祥智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资金需求量巨大。目前,我国农村主要是农业产业的情况下,金融供给尚且严重不足。坚持农业和农村优先发展,要求金融服务从以城市为主转向以乡村为主,从政策银行到商业银行在内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均须进行一系列改革,提升农村金融供给水平。

近年来,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农信社等在内的金融机构都在大力开拓农村市场,推出了一系列适合农业农村产业发展的金融产品。他认为,目前金融机构拓展“三农”金融服务最大的障碍是贷款需求加大与抵押品数量不足的矛盾。按照当前金融机构的普遍要求,农民是最缺乏抵押品的群体,因此,亟需改革创新贷款抵押制度。

孔祥智表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包括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和农业企业等类型,在提高农民收入、保障主要农产品供给等方面起到了越来越重要的作用。而目前他们在发展中遇到了诸多障碍,其中最主要的就是贷款难。在经营过程中,流转了数百亩乃至上千亩土地的新型经营主体,无不需要大量的流动资金,其主要来源只能是贷款。而无论是农业企业还是专业大户或者家庭农场,他们在生产过程中使用的固定资产,如办公用房、设施用房、农业机械、温室大棚等,都不符合金融机构作为抵押物的条件,绝大多数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由于没有合格的抵押物,而贷不到款。

孔祥智呼吁,应加快农村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创新,积极拓宽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抵质押担保物范围。对于种植粮食类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应重点开展农机具抵押、存货抵押、大额订单质押、涉农直补资金担保、土地流转收益保证贷款等业务;对于种植经济作物类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要探索蔬菜大棚抵押、现金流抵押、林权抵押、应收账款质押贷款等金融产品;对于畜禽养殖类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要重点创新厂房抵押、畜禽产品抵押、水域滩涂使用权抵押贷款业务;对产业化程度高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要开展“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农户”等供应链金融服务;对资信情况良好、资金周转量大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要积极发放信用贷款。此外,还应合理确定贷款利率水平,有效降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融资成本。

如果上述物品都能够变成可行的抵押品,则会从根本上解决新型经营主体的融资问题,从而极大地推动各类新型经营主体发展。

他指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金融需求,不仅表现在贷款上,还表现在农业保险上。事实证明,农业生产的规模越大,对保险的需求也就越大,而这种需求在现实中往往很难得到满足。这同样需要金融主管部门创新观念、创新政策。

在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背景下,随着农村一二三产业的蓬勃发展,需要更多金融“活水”的润泽。孔祥智还认为,发展农村合作金融十分必要。国内外的实践证明,合作金融的发育是解决农业农村领域金融短缺问题的重要途径。2008年召开的中共十七届三中全会指出:“允许有条件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展信用合作”,2014年“中央一号”文件还规定了农民合作社开展信用合作和社区性农村资金互助组织开展业务的四条底线,即“社员制”“封闭性”“不对外吸储放贷”“不支付固定回报”。目前,山东省等地进行了农村合作金融规范化的试点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为此,应扩大推广成功经验,促进农村合作金融发展,以满足农户的金融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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