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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4月28星期二
国内统一刊号:CN11-0036

中国农村信用合作报要闻 风险共担利益共享“银担合作”破解农户融资难题 银保监会发布《通知》强化“三农”重点领域金融服务 图片新闻 “农”墨绘就“春耕图” 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提高普惠金融考核权重 福建省农信系统畅通服务渠道加大疫情防控金融支持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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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险共担 利益共享 “银担合作”破解农户融资难题

□ 本报记者 杨喜明

近日,财政部、农业农村部、银保监会、人民银行联合发布《关于进一步做好全国农业信贷担保工作的通知》,促进全国农担体系健康可持续发展。在基层走访时,记者了解到,担保公司和农村金融机构合作,为新型城镇化建设及推动现代农业发展做出了积极贡献。他们强化责任担当,创新服务方式和服务产品,破解农户融资难题,提升合作实效,扩大品牌影响,助推乡村振兴迈出新步伐。

成绩斐然

记者在基层采访中获悉,农信机构扎根于农村,由于经济条件、历史环境等因素,其业务品种较为传统,贷款担保方式较为单一,农信机构迫切需要一种新的担保方式,而专业的担保机构正好迎合了农信机构的发展需求。

前不久,浙江省农信联社与浙江省农担公司稳步推进“三农”融资担保合作业务,取得阶段性成效。合作中,浙江省农信机构与浙江省农担公司围绕农业产业振兴、新型主体培育、农业绿色发展等融资需求,创新产品,切实帮扶农户解决难题。针对农户10万元~30万元之间的小额贷款需求,该联社推出“浙里担·惠农贷”产品,通过批量出具担保函、担保费统一缴纳等流程,为农户提供高效的信用担保服务。针对贷款需求在30万元~300万元之间的涉农项目,该联社推出“浙里担·新农贷”产品,由省农担公司单独提供担保或联合当地担保机构提供联合担保。

为做实做好农业经营主体信贷支持工作,充分发挥政策性担保公司的作用,湖南省农信联社与湖南省农担公司签订战略合作协议,打造“建立风险共担机制、实行优惠贷款利率、不缴存保证金”合作模式,开启信贷绿色通道,从受理客户申请,签订合同发放贷款,贷后管理及还款等方面明确双方操作规程,保障具体业务的可操作性,以便合作健康有序开展。

山东省农信联社也与山东省农担公司签约银担合作战略合作协议。“银担”双方强化责任担当,加大合作力度,抓好工作落实,引导更多的“金融活水”流向“三农”和小微企业,助推山东省经济社会发展。

据了解,各地农信机构主动提高政治站位,深化银担合作推动普惠金融发展。通过建立合作伙伴关系,整合双方优势资源,为打造乡村振兴样板、推动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做出了新的更大贡献。

邂逅瓶颈

“我们联社目前增加了15亿元的存款,而贷出去的不到一半,增加了我们的经营成本。贷不出去的主要原因是农民没有有效的抵押物。而当地担保公司欠缺,我们谈了几家,都不愿意担保,而愿意担保的,担保条件又太高,担保成本也高,不适合在农村推广。”河北一位基层联社负责人告诉记者。

记者了解到,导致农信机构在农户担保贷款拓展上困难重重的原因之一是,担保公司股权结构单一,担保实力有限。

有位联社负责人介绍说,目前他们当地有家中小企业担保公司资本金为3000万元,全部为政府投资,缺乏民间资本参与,造成担保公司担保基金难以扩充,担保实力受限。记者还获悉,农信机构和担保公司合作,信息不透明,不利于风险控制,也影响了农户和中小企业的贷款。尽管和担保公司合作的联社每年都对担保公司进行一次年检,但缺乏信息交流平台,对其业务状况和风险控制能力缺乏足够的了解和具体的分析。

“日前,为控制风险,担保公司要求担保企业按不低于贷款额度5∶1的比例,向担保公司提供贷款担保保证金,同时要以有权处置的土地、房屋、机器设备等资产提供反担保。这些限制性规定尽管有利于担保贷款风险的防范,但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金融机构业务的开展,不利于中小企业及时快捷融通资金。”另一位联社负责人表示。

双赢模式

中国人民大学教授孔祥智认为,农贷担保体系发展缓慢是农信机构大额贷款发放难的一大瓶颈,必须尽快建立多层次、多元化的农贷担保体系,减少农信机构的贷款风险。可以通过建立政府引导型担保基金,进行市场化运作,具体的运作方式可以采取从中央和上级政府下拨给农村的扶持资金中划出一部分、地方政府从财政收入中挤出一部分的办法,建立县、乡(镇)两级农贷担保基金。农贷担保基金专户存储在农信机构,专人负责管理,专门为农户大额贷款提供担保。

有位基层联社理事长建议,在风险分担上,银行业机构与担保机构应按照“风险共担、利益共享”的商业原则,根据贷款企业状况、期限、用途等因素,由双方合理分担风险。在风险定价上,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具有较好发展前景、信用记录良好的受保企业,银行业机构在贷款利率上应给予适当优惠,担保机构也应给予优惠的担保费用,以满足更多的农户及中小企业的融资需求。

人行河南支行一位员工告诉记者,我国还没有专门的机构对担保机构实施监管,虽然担保行业的自律性组织起到了一定作用,但社会公信力不够,尤其是对担保业的市场准入、业务经营、资本充足状况、风险状况等监管无明确的法定标准,长此以往必将影响到整个担保行业的发展。因此,需要相关职能部门的监督和引导,应制定行业标准及行业指导性规范文件,促进行业持续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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