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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3月9星期二
国内统一刊号:CN11-0036

中国农村信用合作报两会特刊 打造乡村振兴金融服务“升级版” 置换新冠肺炎疫情导致的农村金融不良贷款 全国人大代表孔发龙建议:制定《农村中小银行法》 全国人大代表赵应云建议:加强农村中小金融机构法律保障 全国政协委员李和平:解决民营小微企业信贷融资突出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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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造乡村振兴金融服务“升级版”

“两会”代表、委员热议农村金融

□ 本报记者 杨喜明

2021年3月4日,全国“两会”的大幕徐徐开启。万众瞩目中,乡村振兴成为主旋律,作为支农先锋农村金融特别是农信机构成为聚焦点,农信机构改革再一次走向前台,站在风口上。

“两会”代表、委员认为,乡村振兴是新时代“三农”工作的总抓手,农村金融须统筹做好疫情防控和服务实体经济,专注主业、回归本源,实施乡村振兴金融服务工程,着力打造农村金融“升级版”。

时不我待:乡村振兴亟需农村金融推手

乡村振兴,需要解决钱从哪来的问题。传统投融资渠道参与乡村振兴面临信息障碍、成本障碍、抵押担保障碍、渠道下沉困难、准公共品的成本分担障碍等困境,无法形成助推乡村振兴的金融供给。

对此,全国政协委员彭静表示:推进农业经营主体信用体系建设。通过化解涉农融资双方的“信息不对称”难题,激活金融主体“内生动力”助推乡村振兴。建议建立涉农经营主体信用信息采集的基础数据。包括采集征信记录、民间信用,确立信用评定指标,等等。在《乡村振兴促进法》的扶持措施中加入“建立健全农业经营主体信用体系”等内容,提高涉农主体经营行为的透明度,进一步降低信息不对称。

以创新土地金融拓宽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融资渠道。在产权明晰和“三权分置”的基础上,进一步健全土地经营权抵押融资机制,研究土地经营权物权化和债权化的实施方案,加快全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试点。探索在“宜农”地区推行土地收益保证贷款模式,通过将土地经营权流转给政府设立的公益性物权融资公司,再通过后者向金融机构申请贷款,促进土地经营权流转“动产化”和“证券化”;设立面向家庭农场、种养大户等主体的联户融资担保基金和融资担保风险补偿基金。

彭静还表示:创建新型财政性扶持基金,引导市场化涉农金融供给。通过扶持基金向新型农村金融机构提供财政资金支持,各级财政通过出资入股,对新型农村金融机构提供支持,鼓励入股机构支持农村特色效益农业发展。健全适时退出机制,避免对农村金融市场的直接干预阻碍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的发展。在脱贫攻坚取得决定性成就的背景下,我国已经进入全面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加快发展数字乡村的新阶段。

但必须看到,乡村数字基础设施仍面临着顶层设计缺失、资源统筹不足、基础设施薄弱、区域差异明显等诸多挑战。全国政协委员连玉明对此提出,须推动数字身份认证、开放式电子支付系统等农村金融数字基础设施建设,进一步提升农村金融服务的数字化水平。

近年来,民营经济快速发展,撑起了经济发展的“半壁江山”,尽管近年来,国家出台了一系列金融支持民营和小微企业发展的政策措施,融资环境逐步得到改善,但其面临的“融资难、融资贵”问题仍未得到有效缓解。为此,全国政协委员李和平建议:落实国企民企融资平等待遇,并加大对民营企业的信贷投放力度。银保监会督促商业银行完善内部绩效考核机制,制定民营企业服务年度目标,在贷款审批中不得对民营企业设置歧视性或不合理要求,同等条件下民营企业与国有企业贷款利率和贷款条件要保持一致,切实增强民营企业融资获得感、满意度。银保监会按法人机构实施差异化考核,形成民营企业贷款户数和金额并重的考核机制。落实商业银行新增对民营企业的贷款占新增公司类贷款的比例不低于50%的要求,引导商业银行扩大对民营企业信贷投放。扩大信用贷款规模,鼓励引导商业银行对民营企业发展免担保、免抵押的信用贷款业务。

形成合力:构建多层次广覆盖的农村金融服务体系

建立健全符合乡村振兴战略的金融体系,把更多金融资源配置到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的重点领域和薄弱环节,更好满足乡村振兴多样化金融需求,是金融作为现代经济运行的核心支持乡村振兴战略实施的应有之义。

全国政协委员彭静认为:有关部门抓紧制订《金融服务乡村振兴的实施细则》,作为深入推进乡村振兴的制度性金融保障,并推进农业经营主体信用体系建设。借助《乡村振兴促进法》出台的机遇,结合各地农业农村的实际情况和金融资源的配置基础,形成激活开发性金融机构、激励地方性金融机构、拓宽股权性融资渠道、完善经营主体信用体系建设等在内的整体设计。

全国政协委员连玉明则认为:推进四大国有商业银行营业网点在全国贫困县全覆盖,加大对乡村振兴支持力度。一是推进工商银行网点全覆盖,发挥其信息化程度高和创新性强的优势,通过投、融、引相结合以及“精准助农+涉农供应链”“银行+保险+期货”等多种模式,使金融“活水”加快流向贫困地区的远端末梢;二是推进农业银行网点全覆盖,充分发挥“三农”服务业务版块在贫困县的助农作用,延伸农户小额贷款和农村基础设施建设贷款的末端供给;三是推进中国银行网点全覆盖,发挥其国际化与多元化优势,通过农业龙头企业规模化经营、农业企业集团国际化运营等项目进行金融支持;四是推进建设银行网点全覆盖,利用金融科技赋能“三农”,运用“农业大数据+金融科技”整合涉农数据与信息平台功能,创新贷款产品,破解农村小微企业和农户融资难、融资贵等问题。

民进中央在《关于推动脱贫攻坚与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提案》中提出,延续脱贫攻坚期间专项资金转移支付、金融信贷等政策,整合归并各类涉农资金,统筹用于乡村产业发展、基础设施建设等;创新投融资机制,探索建立封闭运行的统筹脱贫攻坚与乡村振兴衔接的贷款风险金制度,支持社会资本参与乡村振兴,形成财政优先保障、金融重点倾斜、社会积极参与的多元投入格局。

全国政协委员李和平对记者表示:政府依托国家数据共享交换平台体系,构建完善金融、税务、市场监管、社保、海关、司法等大数据服务平台,健全优化商业银行与民营企业信息对接机制,加强财政、经信、担保及银行业金融机构合作,重点针对专精特新等优质中小企业,开展无抵押、无担保的信用贷款。探索推进三年期或更长期的中长期流动资金贷款,鼓励商业银行根据企业需求合理确定流动资金贷款期限、提高中长期制造业贷款占比,解决企业融资期限错配问题。

深化改革:建立服务“三农”的长效机制

中央多个“一号文件”提出省联社改革。作为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的重要标志和成果,省联社的成立在推动改革、规范经营、强化管理、化解风险等方面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但是,随着内外部环境的变化,省联社体制已逐渐难以适应形势发展需要,深化省联社改革的呼声日益强烈。对此问题,全国人大代表孔发龙建议,加快推进农村信用社和省联社改革,以进一步理顺管理体制、凝聚发展合力,更好地发挥农合机构农村金融主力军作用,为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加快农业农村现代化提供更有力的金融支持。一是允许各省自定改革模式。建议深化省联社改革工作由各省级人民政府主导,在改革模式上不搞“一刀切”,允许各省级人民政府根据本省经济发展水平、农业产业结构特点、金融发展环境、农村信用社改革发展现状等情况,选择适合本省情实际的省联社改革模式。二是坚持银行化改革方向。建议在保持县域农村金融机构法人地位和数量总体稳定的前提下,按照银行化改革方向,将省联社改革为具有银行经营牌照的省级农商银行。同时,允许其拓展为乡村振兴服务的多元化金融业务,支持符合条件的省级农商银行获得金融租赁、消费金融、基金、保险、证券、信托等经营牌照,允许以省为单位设立金融资产投资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和理财子公司。三是实施差异化金融监管体制。四是出台改革配套政策支持。五是尽快启动改革试点。

全国人大代表赵应云提出:完善财政引导的多元金融风险防控机制,提升金融机构服务乡村振兴能力。一是统筹整合涉农资金建立乡村振兴金融发展基金。优化财政资金使用结构,按城市反哺农村的思路,在逐年提高土地出让收益投入农业农村发展的同时,规定将一定比例的资金用于建立乡村振兴金融发展基金;整合中央、省级、市县财政安排的农业补贴、精准扶贫、农村产业扶持、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及美丽乡村建设等项目资金,部分用于补充金融发展基金。借鉴放大扶贫小额信贷经验,乡村振兴金融发展基金用于设立信贷保证金、信贷风险代偿及贷款贴息,解决涉农经营主体难贷款、金融机构贷款难的问题。二是建立中央、省、县三级财政的风险补偿机制。三是支持用政府专项债补充地方金融机构资本金。开展政府专项债补充农村中小金融机构资本金试点,防范和化解资金实力较弱、经营能力偏低的农合金融机构隐性风险,增强其资金实力和支农支小能力,促进其稳健可持续地支持和服务乡村振兴大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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