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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3月23星期二
国内统一刊号:CN11-0036

中国农村信用合作报理论 金融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的策略研究 金融机构如何做好安全保卫工作 新形式下商业银行非现场审计的推进与转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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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的策略研究

以四川农信(巴中)为例

□ 作者 冯小容 向涛

自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国务院先后出台了土地经营权流转、承包地“三权”分置等文件,对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适度规模经营作出了系列重大部署。而有效解决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中的各种困难和矛盾,加快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对于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引领农业适度规模经营发展、带动农民就业增收、增强农业农村发展新动能、助力乡村振兴等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本文以四川农信(巴中)为例,围绕金融支持四川省巴中地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中面临的主要困难和问题以及未来工作举措,做了调查、分析和研究,以期为支持发展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贡献四川农信(巴中)力量。

金融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中存在的困难

新型农业经营承贷主体资质不足 受地理环境和发展基础影响,巴中市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呈现数量多、规模小,特别是产业化龙头企业少的特点。从金融供给角度看,最突出和最主要的矛盾表现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较高的融资需求与银行风险防控需要之间的矛盾。一是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实际经营效果欠佳。近年来,巴中市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在数量、种类上不断增多,但普遍存在“有量无质”的现象,特别是高水准的种植养殖大户、有影响的龙头企业和规范化运作的合作社数量较少,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为区域农业经济发展带来的实效没有充分显现。二是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内部管理不规范。由于当地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尚处于发展初期,管理松散,抗风险能力较弱,内控机制不健全,没有建立完善的财务管理制度和科学的管理体制,大多无长期规划,注册资本采取申报制,金融机构难以准确判断其经营实力,潜在信贷风险较大。三是农业产业的弱质性。受气候、市场等多种不确定因素影响,农业存在生产周期长、投资见效慢、抗风险能力差、产品价格波动大等先天性缺陷,其经营者年收益不稳定,且农产品加工业属于微利行业,自身资本积累缓慢,对资本的吸引力不强。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缺乏有效担保抵押物 生产规模小,可变现固定资产少,资金需求旺盛,抗风险能力较弱,是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普遍存在的问题。出于规避风险的考虑,金融机构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贷款持较为审慎的态度。农业龙头企业、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等拥有的土地为农村耕地,只是与农户签订了土地流转合同,且这些资产做抵押物也缺乏相应的产权评估机构和产权交易市场,不能作为金融机构认可的抵押物。目前,虽然从政策层面解决了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可以作为抵押物向金融机构融资的问题,部分地区也开展了“两权”抵押贷款试点,但市场化的土地经营权流转机制尚未形成,农村承包土地价值评估、抵押物后续处置、流转等操作层面仍然面临一系列问题,且短期内难以有效解决。据调查,巴中地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生产资金的主要来源是自有资金,占到65%;向亲友借款占比为15%,向金融机构贷款的只占20%。

金融服务产品和方式创新不足 从信贷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方式来看,受抵押担保能力及相关机制的影响,四川农信(巴中)主要通过农户小额信用贷款、个人生产经营性贷款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提供信贷支持,贷款方式多为信用或担保,其额度较低、期限较短、风险控制要求比较严格,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资金需求量大、持续性投入和经营效益预期不相适应,匹配度较低。如:现有信贷产品主要集中在种植、养殖等生产环节,而在加工制造、贸易、冷链物流等农业供应链环节的信贷产品比较缺乏,特别是在担保方式、风险控制方面还需要大胆创新和实践。

新型农业经营贷款风险补偿机制不健全 一是财政投入保障不足。在财政性资金安排使用方面,有关部门在资金的使用方向、实施范围、建设内容、项目安排等方面存在一些交叉重复或缺失的现象,导致其难以发挥最大效益;受财政补贴政策导向功能、补贴金额、补贴项目普惠制趋势等因素的影响,导致农业补贴没有从根本上调动广大经营者生产的积极性,财政补贴政策的导向功能逐步弱化。此外,在农业贷款贴息方面的政策还有所欠缺,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融资方面的支持力度不够。二是农业保险作用发挥不充分。目前,当地虽然试点了生猪等种类的农业保险,但由于保险覆盖面、保险种类、防灾机制和赔付水平的影响,出现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参保率不高等问题,农业保险难以形成对现代农业的支撑作用。三是地方融资担保公司准入门槛高。本地担保公司数量少,营利目的性强,融资担保要求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提供反担保物,导致其多数无法满足担保公司条件。

资源交易市场和中介组织缺乏 一是规模发展与土地资源之间的矛盾突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要扩大规模,对土地的规范性、稳定性和集中性愿望比较高,但由于历史遗留的土地纠纷、土地流转估价不规范、估价标准不统一等因素,导致土地连片流转、规模流转困难较大。二是人才资源与高素质人口外流之间的矛盾突出。巴中市属于劳动力输出大市,大量年轻人外出务工,农村“空心化”现象比较突出。而留在农村的年轻人会因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工作地点在乡镇、待遇不高等原因,不愿意留在农村,而是随着城镇化发展不断向城市涌入,导致农业经营“无人可用”。三是农业产权交易市场发展缓慢。农村承包土地价值评估、抵押物后续处置、流转机制不完善,未建立相应的流转平台,市场化的土地经营权流转市场尚未形成。2020年末,巴中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颁证工作基本完成,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登记率和办证率分别达92.6%、84.5%,耕地流转率为39.5%。

对策与建议

规范经营管理行为,不断提升发展质量 一是对照金融机构信贷准入有关政策规定,地方政府及其相关部门要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实行“准入制度”,使其具备相应的条件,确保“量”的同时更要注重“质”的提升;要积极引导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明晰产权,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完善并严格执行各项内部管理制度,使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经营管理机制符合金融机构的信贷准入要求。如:出台家庭农场、农业专业大户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设立、注销等相关制度规定,明确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法律地位、认定标准、注册登记等,推动其成为独立的、稳定的承贷主体。二是加大学习培训和科技指导力度,建立完善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激励机制,通过树立先进典型,重点扶持信誉较好、经营规范、具有较大市场潜力和竞争力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帮助其向主体资质化、生产专业化、管理标准化、产品品牌化、销售电商化等方面发展,使其真正成为推动农村经济发展的中坚力量。

建立完善激励机制,切实加大信贷投入 一是紧紧围绕巴中市特色优势产业转型升级发展,充分运用支农再贷款、再贴现、存款准备金等货币政策工具,推动金融资源向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有效配置,支持和引导涉农金融机构加大对家庭农场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信贷投入。二是进一步加大对金融机构贯彻执行支农政策的考核力度,以评估考核引导带动金融机构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三是针对金融机构的涉农信贷投放,各级政府要从财政、税收等方面出台激励政策,切实增强金融机构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如:对涉农金融机构执行财政资金存放倾斜和税收减免激励政策,设立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专项奖励资金,每年安排一定比例的专项资金用于奖励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并列入预算逐年增加,逐步提高奖励标准和扩大奖励范围。

积极创新信贷产品,提升金融服务能力 一是积极开发信贷产品。针对不同类型、不同经营规模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差异化资金需求,围绕农产品生产、加工、销售等各环节,积极开发信贷产品。如:针对生猪生产环节,通过依托生猪行业头部企业增信及分险,以圈舍修建标准核定授信;通过头部企业提供养殖技术防御养殖风险,降低市场价格波动风险;通过与核心企业联动强化贷款用途管控、贷后资金监管,解决生猪代养户前期圈舍投入的融资“痛点”。二是创新融资新模式。做好辖区产业分布、产业规划等调研,积极探索“政府+银行+基地+农户”“公司+基地+农户”“种植养殖大户+担保公司+银行”等“1+N”融资新模式,有效解决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融资难的问题。三是建立主体名单库。借助金融机构、工商、税务相关信息,建立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名单库,优先支持符合当前产业政策、金融信贷政策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并充分发挥其示范带动作用,不断增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发展动力。四是实现管理流程化。金融机构要建立完善评级、授信和贷款审批“三位一体”的快速通道,进一步简化贷款手续,提高贷款审批效率,科学确定贷款期限,提高信贷投放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发挥分险体系作用,严格管控各类风险 一是进一步发挥省农担公司的增信分险作用。优化与省农担公司的业务合作模式和流程,着力构建多方联合、全面覆盖的信贷风险补偿机制,切实降低银行业金融机构在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中的增信、扩额风险。二是持续用好乡村振兴农业产业风险发展补偿金制度。农业产业风险发展补偿金是通过市、县财政出资,省级财政奖补方式设立的,由农担分险、银行参与,补偿资金投入具有一定持续性。要借助政策和资金优势,用好用活农业产业风险发展补偿金,重点支持适度规模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优先支持粮食生产、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等。三是发挥各类农业保险保障作用。要积极发展政策性农业保险,建立专项农业保险制度,创新保险险种,优化参保服务,提高勘验、理赔效率,扩大农业保险的覆盖面。四是建立风险预警机制。建立由政府相关部门、银行业金融机构、村“两委”共同参与的信息共享平台,如: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信息直报系统,在有效解决信息不对称的前提下,切实加强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各类风险的监测、分析、预警和处置工作。

完善金融服务网络,提升基础服务水平 一是持续推进农村信用体系建设。建立健全对家庭农场、专业大户、农民专业合作社等经营主体的信用采集和评价制度,将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信用评价与信贷投放紧密结合,充分发挥其守信、重信带头作用和辐射效应,积极培育、构建良好的信用环境和金融生态。二是全面践行普惠金融。建设乡村金融综合服务站(点),合理布放EPOS机、POS机、“农惠通”等自助机具,持续推广“蜀信e”手机银行、金融IC卡、电话银行等支付业务,确保基础金融服务全覆盖。三是积极搭建金融服务平台。加强与产业链、供应链及其上下游企业之间的沟通和联系,积极构建产供销一体化金融服务平台,努力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提供资金及结算保障。

健全相关配套机制,缓解要素供应难题 一是建立土地流转机制。做好土地流转规划,建立规范有序的流转机制,明确农业生产经营主体与农户的权责关系,缓解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过程中的用地矛盾。二是建立配套服务机制。围绕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不同阶段的生产需求,提供前中后全流程服务。如:培育农民专业合作联社,对种子、化肥、农药、生产机具等农用物资实行一站式配送服务,并提供统一的收割、烘干、收购、检测、包装等一系列服务等。三是建立人才培养机制。深入开展农业实用技术、农民职业技能培训,建立职业农民轮训和进修制度,以提升其综合素质和发展现代农业的能力和水平,有效缓解农村专业人才不愿来、难培养、留不住的问题;按照现代企业经理人的标准选拔和培养农业生产经营主体领头人,通过与地方高校合作定向培养,将农村青年“送出去”,力争培育出一批懂技术、善经营、留得住、用得上的领军型人才,不断提升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经营管理水平。

(作者单位:四川巴中农商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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