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银保监会以中小金融机构为重点,全面排查突出问题和风险,严厉整治虚假出资、股权代持、股东违规干预及不当利益输送等违法违规行为。发现的主要问题是规范的股东管理和公司治理没有同步跟上,既存在股东不作为、不到位,从而导致“内部人”控制问题,也发生了少数股东乱越位、胡作为,随意干预银行正常经营的问题。有的股东甚至把银行当作自己的提款机,肆意进行不正当关联交易和利益输送。
近年来,在银保监会的积极推动下,我国农信社正在集中精力推动股权改制,并向农村商业银行转变。银保监会陆续制定实施了相关制度办法,支持组建农村商业银行。当前,困扰农信社业务发展的主要障碍是历史包袱和法人治理结构不完善,借组建农商银行的良机,通过市场化手段,可有效化解历史包袱。同时,引进战略投资者,培育一批经济实力强的大股东,可帮助农信社完善法人治理结构。
然而,农信社在改制农商银行引进战略投资者过程中出现的一些问题值得深思。由于农信社属于独立法人的中小金融机构,网点数量众多、分布范围广,股份制改造不仅触及农信社权属这一核心问题,还涉及到要重新理顺行业管理体制和农村金融稳定的问题。
实现股份制改造将打破原有行政力量主导的管理模式,有可能触发一些深层次矛盾。尽管农商银行在金融企业中资产规模较小,但与一些行业的企业相比,农信社的资产规模仍然十分庞大,对地方经济发展有着巨大的影响,是许多人过去想投资但不允许涉足的领域。农信社改制后,农商银行领导权对投资人,特别是大股东极具诱惑,农商银行的大股东有可能联合中小投资人展开对领导权的角逐,一旦爆发领导权之争,将对农商银行的经营发展产生严重影响,也有可能波及到农商银行、省联社及监管部门等。
农信社改制的目的就是通过明晰产权关系、增强内部约束机制,实现农商银行的健康发展。但由于农商银行经营的是货币资金,股东可以通过较小的投资掌握大量存款资金,资本的逐利性有可能促使股东们为追逐更高的利润,将信贷资金大量投向非农产业,农户有可能难以获得贷款,即使能够获得,借款成本也有可能更高。
另外,还有部分农村中小金融机构如城商银行在引入民营资本时、因缺乏监管造成股权管理混乱,形成股东关联交易,加大了银行的经营风险。
为此,农村中小金融机构需持续加强股东股权和关联交易监管,推动专项整治工作常态化,聚焦重点机构重点问题,加强处置处罚和公开披露,持续抓好存量风险化解和增量风险防范。同时,制定出台银行保险机构公司治理准则、大股东行为监管指引、关联交易管理办法、董事监事履职评价办法等公司治理重要监管规制,严格贯彻“穿透监管”和“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建立关联交易监管系统,信息化助力关联方识别和关联交易监测,前置风险防范端口,提高关联交易监管的有效性和精准性,建立和完善中国特色现代公司治理机制,促进银行业保险业高质量发展。
与此同时,监管部门需提高新设立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的门槛,而且要包括信誉门槛。农村中小金融机构对现有股东要进行甄别,严格按照商业银行公司治理要求,规范打造有效治理基础;操作上注意合法化、规范化及股东资质的严格把关,特别是对于控股股东或相对控股股东进行资质审查和持续监管。地方监管部门应加强对机构组建过程中经营机制建设的专业化辅导,确保新机构开业就有新机制。
农商银行需认真选好投资人,坚决把那些目的不纯、素质偏低的投资者“挡”在外面,要把那些有远见的、愿意长期合作、互利共赢的投资者引进来,充实股东队伍,提高决策水平。在选择战略投资伙伴时,可把目标锁定在省外,尤其是东部和东南部那些发达城市的农商银行和上市企业,也可把目标放在省内,重点放在那些优质中小企业和大型企业,还有县域内的投资群体身上。如此一来,农商银行不仅能够募集相对稳定的大额股本金,引入素质较高的合作伙伴,为下一步的业务扩张和异地设立分支机构奠定坚实的基础,而且能够引入新的经营理念和管理方法,形成富有特色的企业文化。
此外,农信社需坚持股东出资处置不良资产,运用溢价发行股本金处置不良资产。溢价募股的真正目的不单单是为了化解历史包袱,而是要让新入股的投资者为多年来在发展中形成的巨大无形资产进行一定补偿。按照我国企业会计准则,商誉等无形资产不计入资产负债表,这就大大低估了农信社的资产价值。农信社品牌是无法计入资产负债表的,但确实是存在价值的巨大“资产”。培养一支熟练的员工队伍,开拓一批客户,达到一定的市场规模和效益水平,如果是一家新设立的商业银行,上述工作的完成至少要几年时间和数亿元的投入,而这些投入应该让新的投资者给予一定的补偿。
农信社还应探索完善小法人的退出机制,对高风险的法人机构,要探索推广引入新股东,或由其他法人进行兼并、重组。农村中小金融机构要“有生有死、有进有退”,要建立退出机制,由其他好的机构兼并、重组来实现退出,这样农村金融机构才有生机和活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