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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8月31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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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合作是乡村振兴【命脉】

□ 作者 中国建设银行乡村振兴金融部副总经理陈林

信用合作是合作经济的功能形式之一,在我国合作经济实践中,信用合作(合作金融)既存在着短板,又存在着发展机遇。当前,我国原有农信社由于历史和体制原因,少有合作制内涵,多已转型为农商银行。近年来,有关部门和一些地方推动的“新型农村合作金融”,由于缺乏政策配套,以及资源、人才、市场空间的限制,尚未取得足够的进展。但是,问题是绕不过去的,现在只有迎难而上。

全世界的农业农村发展但凡较为成功的国家或地区,大都是以合作经济为主导的,其中包括信用合作的有效运作。欧美多是专业化的信用合作(合作银行)自成体系,如法国农业互助信贷银行、德国合作银行都是在本国和世界上举足轻重的大银行。亚洲更成功的模式则是多层次、半官方的综合农协(具有公法地位的合作社),内嵌金融功能,如日本农林金库、韩国农协银行、我国台湾地区的农会信用部。这些组织机构在当地农业农村领域具有绝对优势,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信用合作应“嫁接”社区合作与综合合作

在广义上,信用合作以及供销合作、各种生产服务合作,都是专业合作的具体形式。专业合作是相对于社区合作而言,也是相对于综合合作而言的。很多时候社区合作与综合合作是高度同构的,而信用合作是贯通各种合作的最佳纽带。

专业合作主要基于“业缘”,其在欧美专业化、规模化农场条件下,得到了长足发展。而在业务多元化基础之上,开展综合合作,共享资源与网络,其涉及客户对象高度重合,业务链条的起承转合,更便于发挥协同效应和规模优势。特别是在东亚小农社会,社区长期稳定,社区成员在生产生活上具有较多共同需求,较易形成集体行动,基于“地缘”的社区合作有其客观优势。社区熟人社会,蕴含着丰富的信用信息,有利于开展信用合作;而缺乏社区合作,合作经济只能是“无本之木”;缺乏信用合作,合作经济更是“无源之水”。

信用合作有赖于体系支持也需要行业管理

对于合作经济来说,足够的经济规模与有效的管理半径,是一对矛盾,这需要通过多层次合作体系来解决。具体到信用合作,唯有植根基层社会,才能将合作成本和风险降到最低,也有利于合作成员更多地参与管理。但是,涉及通存通兑、结算清算以及资金调剂、担保增信、品牌推广、审计监督等方面的需要,都需要联合组织的体系支持,否则,基层合作是难以为继的。银保监会曾审批成立了40多家农村资金互助社,星散于全国各地,不仅缺乏社区综合合作的基础,更没有组织体系的支持,实际上是按照银行标准去监管,只能是举步维艰。

当前,对于信用合作(合作金融)的行业管理存在缺位现象。行业管理不仅是监管,也应有促进发展的责任。1997年中国人民银行成立农村合作金融管理局,1998年更名为“合作金融机构监管司”(增加了城市合作金融机构的监管职能),2003年中国银监会成立后职能移交,改为银监会合作金融监管部,2015年又改为“农村中小金融机构监管部”,合作金融之“名”已不存。而原有农信社纷纷改制为农商银行,对于“新型合作金融试点”或“信用合作试点”,一再强调“地方政府监管和风险处置责任”。不难想见,如果一项工作在国家层面没有主责部门,地方上更是多一事不如少一事。

因此,不能以属地化管理为由,淡化行业管理的必要。一个可行的方案是,建立信用合作的多层次(乃至全国性)联合组织,作为行业性自律管理组织,也接受政府委托行使监管职责。这样就同时健全了信用合作的体系支持与行业管理体制。从国际经验看,合作经济的联合组织往往有其特殊地位,有些属于半官方组织。

信用合作可以不设“资金池”

信用合作无须以金融牌照为先决条件。金融的本质是信用,信用的本质是信息。如果通过组织化的方式降低了农民与银行之间的信息不对称,就有助于提升农民的信用,这其实是一个金融过程,但并不依赖“真金白银”。

合作经济组织植根基层,开展征信评级、小组联保和反担保增信,可以充当银行的助贷机构,这已经具有信用合作的内涵。如果进一步开展内部资金互助,可由银行全流程托管,从银行角度理解为一种“委贷”(委托贷款),即某个、某几个成员将自有资金委托银行贷给另一个成员。由于以上两种情况均不会在银行体外形成“资金池”,而是尽量把资金流以及相应的账户、支付、结算留在银行体系运转,避免了重复建设和无序竞争,并可以此化解金融风险的隐患,克服长期以来信用合作难以规范、难以复制和推广的困难。

从理论上说,在一个相对封闭的人群中,轮替开展互助委托贷款,经常调剂资金余缺,同样可以达到类似合作金融的效果;其不涉及机构问题、牌照问题,只作为银行在正常经营范围的一种产品设计(相对于客户,就是普通的民商事契约及其组合)。

金融科技赋能信用合作实现“弯道超车”

传统意义上的合作金融都是“资金池”模式,国外更已形成发达的合作银行体系。“资金池”模式本来是降低金融交易成本的(但是提高了监管成本)。正如新制度经济学认为,企业组织(当然也包括金融机构)是一系列契约的集合,是节约交易成本的制度安排。反其道而行之,可以将组织机构还原为契约,将复杂契约还原为简单契约的叠加,其中必然涉及交易成本的上升。

这个问题过去是难以设想的,现在则可借助于金融科技,创新产品和契约设计,优化简化流程,迅速、高效地促成交易。而利用互联网平台可望极大提升合作经济的规模优势与运行效率,银行可从支付结算入手,帮助建立合作经济的账户体系和簿记系统,促进资金分账和交易返利的便利化、规范化,从而实现数字化对于合作化的支持。这恰恰是我国相对于发达国家和地区,有望实现合作经济、合作金融“弯道超车”的地方,不再需要简单重复国外的发展路径。

2017年复旦大学首届博士后创新创业项目”三位一体合作经济的系统集成”,提出了基于区块链的信合联盟数字化架构方案。关于“三位一体”“数字化”“系统集成”的提法也为2020年4月发布的《中共浙江省委农村工作实施办法》所采用。目前,中国建设银行已在若干省份开展相关项目的实施。

旗帜鲜明大力发展信用合作

合作经济包括信用合作,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当前新形势下的农业农村领域更有广泛应用前景。发展信用合作是真正在金融工作中贯彻实践群众路线,相信群众、依靠群众。而有效的信用合作,不仅意味着资金及其收益在当地“内循环”,还将持续积累互信,有助于不断改善社会治理,促进共同富裕。对于乡村振兴来说,更是命脉所系,因此要理直气壮高举信用合作的旗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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