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银保监局日前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村镇银行主发起行履职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从切实增强主发起行履职意愿和履职能力、切实强化村镇银行接受主发起行管理的主动意识、切实加强监管部门对主发起行履职的监督指导三个方面推动主发起行有效履行大股东职责,正确处理主发起行与村镇银行权责关系,持续提升主发起行履职意愿和履职能力,促进有效监管和各方联动,确保村镇银行问题整改和风险有效化解。
提高对村镇银行持股比例
在切实增强主发起行履职意愿和履职能力方面,《意见》要求主发起行不得在履职过程中谋取不当利益,不得将村镇银行作为违法违规行为的通道,同时要求巩固和提高对村镇银行持股比例、完善对村镇银行的管理体系、加强业务指导和帮助、牵头组织重大风险处置、提供流动性支持等。
持股比例方面,《意见》明确,主发起行应协助村镇银行及时识别股东关联关系,及时发现并引退存在超比例持股等问题的股东,通过受让股权或定向募股等方式,提高在村镇银行的持股比例,逐步实现对村镇银行的绝对控股或有效管控。
《意见》还要求,主发起行要在提高对村镇银行持股比例的基础上,加强对村镇银行的并表管理。主发起行应科学制定和完善村镇银行中长期发展战略,设立村镇银行5家以上的,要按年度向本行董事会提交村镇银行发展规划和经营策略。
四方面明确省联社作用
值得注意的是,《意见》在四个方面明确了省联社在村镇银行相关事件中的作用。
管理体系方面,河南省联社应加强对省内农商行作为主发起行的行业管理,明确专门部门做好村镇银行相关工作的协调指导。
重大风险处置方面,对省内农商银行发起设立的村镇银行,当主发起行不具备牵头风险处置能力时,省联社应负责总体协调或代为履行相关职责。
流动性支持方面,对省内农商银行发起设立的村镇银行,当主发起行不具备救助实力时,省联社应承担调配资金的责任。
风险处置牵头责任方面,若主发起行不具备牵头风险处置的能力,应推动主发起行股权转让,主发起行为省内农商行的,应督促省联社发挥行业管理职责,予以总体协调或代为履行主发起行职责。
此外,《意见》还明确,监管职责分工方面,河南银保监局新型农金处负责对村镇银行主发起行履职过程中权责关系及监管工作的政策指导、关系协调,村镇银行所在分局切实履行属地监管职责,不同分局、不同条线之间加强联动配合。涉及与省联社相关工作的,由省局负责协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