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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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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金微评

“地市级农商银行”称谓当慎用

□ 作者 杨海涛

近年来,全国农信社改革成为关注热点。一些省份的某些地市域内的多家县区农信联社或农商银行,由县区法人改制为地市(统一)法人。这是因地制宜的有益改进,受到社会各界的欢迎和肯定。

“去行政化”是农信社改革的核心内容之一。2012年召开的全国金融工作会议就已经明确了“省联社要淡出行政管理职能,强化服务职能”的改革方向。原银监会主席尚福林曾在相关农村中小金融机构监管工作会议上强调,省联社的改革方向是“企业化”,核心内容是“去行政化”。

然而,在日常工作中,人们常常习惯将上述“地市(统一)法人农商银行”表述为“地市级农商银行”,涉嫌“傍行政”,这是不合适、不恰当的。

地市级,通常指的是地级市,是一种介于省级和县级之间的行政级别。而银行作为金融企业,原则上不具有这种行政属性和级别,因此不能称其为“地市级农商银行”。而且,即使对应行政级别,“地市(统一)法人农商银行”也只是相当于“县处级”。

因此,于规于理于情,“地市级农商银行”称谓是不合适的。从实际来看,使用“地市(统一)法人农商银行”或“地市农商银行”的称谓比较恰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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