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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7月23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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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村信用合作报理论 银行审计中的图论应用初探 金融企业加强思想政治工作的调查研究 ——以泗水农商银行为例 从担保物权风险案例看信贷风险处置策略及机制完善 ——以江陵农商银行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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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担保物权风险案例看信贷风险处置策略及机制完善 ——以江陵农商银行为例

□ 作者 王建平

抵押物作为防范信用风险、保障资金安全的担保方式,在到期债权无法实现时,湖北江陵农商银行充分发挥法律专家的优势,通过完善风险管理制度,剖析案例风险并理性、果断地对抵押物依法拍卖,成功保全债权,有效化解了信贷风险。

聚焦典型案例 优化处置策略

江陵县某纺织有限公司,原为六合垸农场招商引资企业之一,主要从事棉纱线、化纤线和棉混纺线的加工、销售。2019年6月,该公司与江陵农商银行签订了一份为期三年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用于经营周转。合同明确规定了贷款金额、利率、还款期限等关键条款;同时签订了最高额抵押合同,约定了以企业房产、土地及设备等物产,作为贷款担保物的范围和种类。然而,随着多种因素的影响及企业管理不善,该公司生产经营遭受很大影响,订单锐减、生产停滞、加上技术装备落后,企业最终停产。

面对困境,江陵农商银行坚持主动作为,与企业共渡难关,对该企业2021年、2022年借款办理了展期和保全展期,全力支持企业自救。但由于该企业经营始终未见起色,多次申请延期还款也无力按月支付利息。江陵农商银行对该企业进行综合评估得出结论,该企业已丧失经营发展持续发展能力,难以兑现还款承诺。在协商无果的情况下,该行果断采取法律手段,向法院提起诉讼申请拍卖担保物以实现债权。在此过程中,江陵农商银行充分发挥其法律专家的优势,对案件进行了深入研究和分析,制定了详细的诉讼策略,有效推动了信贷风险化解进程。

剖析风险特征 做到未雨绸缪

在法律专家的协助下,江陵农商银行对该风险案例进行了深入研究和分析,重点围绕三类风险,完善处置和诉讼策略。

疫情期间企业遇到的持续经营风险。疫情的冲击使得企业经营风险陡增,此风险具有不可预测性和突发性,对信贷资金安全带来了严重威胁。农商银行要积极与企业进行沟通协商,了解企业的实际困难和还款意愿。此案例中,在充分沟通的基础上,双方共同制定了还款计划和风险控制措施。江陵农商银行同意给予企业一定的宽限期和优惠政策,以减轻企业的还款压力。

面临的担保物价值波动风险。由于疫情的影响,市场需求急剧下降,导致企业担保物的价值大幅下降,这给农商银行实现债权带来了极大的不确定性。农商银行要通过实地走访、查阅财务报表等方式,全面了解企业的经营状况、财务状况和担保物情况,对企业的还款能力和担保物价值进行了重新评估。

诉讼过程中可能存在的法律风险。解决争议过程中,双方可能因对合同条款的理解不同而产生法律纠纷。在采取法律手段实现债权时,农商银行需要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诉讼程序,积极与法院、拍卖机构等相关部门沟通协调,确保拍卖的顺畅、公正、公平和透明,避免因操作不当而引发法律风险。在拍卖结束后,农商银行要对拍卖所得款项进行及时结算和分配。

完善管理机制 强化责任落实

基于该风险案例的成功处置,为强化信贷业务风险控制,提高信贷资产质量,有效提高风险防控能力,农商银行要强化风险管控措施,组织力量对全辖担保物权风险进行评估;同时,结合最高院《九民会议纪要》相关内容以及在法律实务操作中遇到的难点问题,聘请法律专家对合规清收及客户经理进行系统培训,增强贷款企业的风险识别和管理预防能力。

强化行业风险识别。一是要关注行业发展趋势,重点分析行业政策变化、上下游产业链的现状、产品市场供需情况。二是要关注企业贸易背景的真实性,确认贸易项下的货物是否真实存在,资金流入频率和销售进度是否匹配、回笼金额与货物市场价值是否匹配。三是要关注企业还贷来源,是否是通过民间融资、小贷公司借款或其他融资方式筹措资金归还贷款。四是要关注企业风险等级,明确风险预警线。

强化押品价值管理。一是坚持企业核心资产抵押,有效控制由关联企业保证担保。抵押物的权利价值能够有效覆盖借款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等,一旦保证人因增加负债导致担保能力降低,必须要求借款人及时补充担保。二是加强信贷资金专款专用的合同约定。要求借款人不得挪用信贷资金并约定违约责任,确保在发现风险的情况下可提前收回贷款。三是认真核实借款人身份资料。在核实当事人身份后,当面见证当事人签署文件;对非上市公司的股东会协议上的签字,强化形式审查责任;对抵押物上门核实其真实性和租赁情况并与抵押人面谈、面签,严格预防保证人脱保、借款人利用租赁权对抗债权等风险。

强化法律风险管理。以防范借新还旧风险为例。债务人在不能按期偿还银行债务时,会向银行申请借新还旧业务,银行在实际操作中,多数在办理旧贷时已经在当地不动产登记部门登记了较长的抵押期限,在办理借新还旧时,往往认为之前的抵押期限已覆盖借款人新贷的借款期限,无须前往不动产登记机构重新办理抵押,最终导致银行无法实现抵押权。针对借新还旧中担保物权的纠纷,《九民会议纪要》的观点是,“贷款到期后,借款人与贷款人订立新的借款合同,将新贷用于归还旧贷,旧贷因清偿而消灭,为旧贷设立的担保物权也随之消灭。贷款人以旧贷上的担保物权尚未进行注销登记为由,主张对新贷行使担保物权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当事人约定继续为新贷提供担保的除外。”因此,银行在办理借新还旧时,一并重新签订抵押合同并重新办理抵押登记,同时在办理旧抵押权注销登记和新抵押权设立登记时,应特别注意时间衔接问题,做到注销与新设同步,避免出现抵押物被第三方查封的情况。

强化审慎调查质效。例如,银行在接受个人客户房产抵押时,一般仅审查其房产证信息和不动产登记中心的公开信息等内容,在信息无误时就与抵押人签订抵押合同并办理抵押登记。然而,若抵押房屋在抵押时已被他人占有使用,同时法院查明他人已实际支付对价购买该房屋,虽然他人暂未办理房屋权属变更的,往往也会导致债权人对案涉房屋不享有抵押权。因此,银行在办理房屋抵押业务登记时,要求对抵押人房屋的使用情况及出租情况进行充分的现场调查,查明是否存在租赁关系,是否存在其他真实的权利人,避免错误接受已出售房屋作为抵押物。此外,银行在对抵押人的房屋抵押前,除了审查相关权利外观,还要求抵押人出具相关证明外,现场查看其房屋的使用情况,并向物业了解抵押人房屋的水电费实际缴纳人,综合判断该房屋的实际所有人;同时,做好现场调查过程的记录工作,以便在日后的诉讼中充分主张已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最大限度保障信贷资金的安全。

(作者系湖北江陵农商银行行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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