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健全社会信用体系和监管制度的决策部署,规范开展金融领域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管理工作,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起草了《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关于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管理的暂行规定(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暂行规定》),日前已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在审慎界定名单列入范围方面,《暂行规定》明确将受到金融监管总局或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监管强制措施,且性质特别恶劣、情节特别严重,严重破坏市场公平竞争秩序和社会正常秩序的金融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等主体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这一规定精准地锁定了真正对金融市场秩序造成极大危害的主体,避免了名单范围的随意扩大化。
对于严重失信主体的管理措施,《暂行规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进行了明确规定。这为监管部门在实际操作中提供了清晰的指引,能够切实对失信主体形成有力的约束,让失信者为其行为付出应有代价。
严格规范名单管理程序是健全社会诚信体系的关键。这既体现了监管的严肃性,也彰显了程序正义,确保了整个名单管理过程的合法、公正、透明。建立信用修复机制则展现了监管的灵活性与激励性。这给了失信主体改过自新的机会,有助于推动金融市场整体信用环境的良性循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