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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3月8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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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村信用合作报两会特刊 赋能农村金融  推进乡村振兴 全国人大代表、江西省农信联社理事长孔发龙: 建议设立中国乡村振兴银行 两会声音 推进农业经营主体信贷直通车服务常态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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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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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进农业经营主体信贷直通车服务常态化

□ 本报记者 吴叶琪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用好“我为群众办实事”实践活动形成良好机制的重要部署,落实人民银行、农业农村部、银保监会等六部门《关于金融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的意见》有关要求,深入推进农村金融服务创新,农业农村部印发《关于推进农业经营主体信贷直通车常态化服务的通知》,持续完善“政银担”合作,进一步强化农业经营主体信贷支撑。

2021年,农业农村部组织开展了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信贷直通车(以下简称:信贷直通车)活动。该活动一推出便得到了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金融机构的广泛认同。《通知》要求各级农业农村部门要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统一思想认识,在总结经验基础上,切实将信贷直通车打造成为农业经营主体想得到、看得见、用得着、靠得住的农村金融服务民生工程。

《通知》明确了信贷直通车服务对象以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为主,逐步覆盖高素质农民、种植养殖大户、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农业企业(含国有农场)等各类农业经营主体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信贷直通车服务聚焦支持农业生产及与农业生产直接相关的产业融合项目,包括粮食和大豆油料等重要农产品生产,以及农业社会化服务、农田建设、种业振兴、农业绿色发展、休闲农业、农业科创、农产品出口、农产品产地市场发展等;重点支持10万—300万元额度的适度规模经营贷款需求,对种业企业等农业科创企业支持的贷款规模可适度提高至单笔不超过1000万元的水平。

记者了解到信贷直通车采取“主体直报需求、农担公司提供担保、银行信贷支持”模式,“主体扫二维码申请、直通车平台自动核验、农担公司审查核担保、银行机构审核授信、反馈信贷服务信息”的流程。

《通知》要求各级农业农村部门要结合当地实际,探索建立农业经营主体信贷需求名单制,梳理各类示范主体名录,纳入信贷直通车平台服务范围;有条件的地方可主动提前开展农业经营主体信贷需求摸底调查,分析需求特点,有针对性地组织对接信贷服务产品;与农担公司、金融机构开展联动,规范开展信息核验共享,提升服务精准度。

《通知》明确了信贷直通车强化重点领域专项服务,结合农时季节,创新开展金融支持春耕备耕、“三夏”、秋冬种等专项行动;结合农业农村中心工作,开展高素质农民专项信贷服务、农产品产地冷藏保鲜设施建设专项行动、休闲农业专项行动、农业产业化联合体专项行动、农业生产“三品一标”专项行动等,加大对玉米大豆带状复合种植、农业产业融合发展、生猪牛羊等重要畜产品稳产保供、农机购买应用等重点工作的支持;鼓励各地将已经开展的各类信贷支农活动,纳入信贷直通车工作统筹部署推进;鼓励各地因地制宜开展具有地方特色和符合当地产业发展需求的金融支农专项行动。

《通知》强调,统筹开展授信服务,增强信贷产品可得性。一是强化农业信贷担保服务。探索农业经营主体信贷申请统筹派单、自主点单等服务模式,具体由省级农业农村部门商农担公司、合作银行确定并报农业农村部备案。支持各省级农担公司将农担业务与信贷直通车融合推进。支持农担公司建立农业经营主体服务白名单。二是做好银行信贷服务。建立重点支撑银行制度,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重点支撑银行数量原则上不少于6家,其中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交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六家大型银行不少于3家。原试点合作银行优先纳入重点支撑银行范围。年度内,重点支撑银行在信贷直通车的授信业务中占比原则上不低于60%,其中,六家大型银行不低于30%。重点支撑银行名单由省级农业农村部门商有关金融机构确定后,报农业农村部备案。三是开发专属金融服务产品。鼓励金融机构结合农业经营主体信贷需求特点,开发专项信贷产品,提升信贷产品适配性、精准性。鼓励和支持金融机构应用推广“农业农村大数据+金融”模式,开发线上信贷产品,做到随用随贷、随借随还。鼓励发放免抵押、免担保的信用贷款。鼓励探索“农业保险+信贷”模式,强化对参加农业保险农户的支持,引导更多信贷资金投向种养环节。四是持续提升业务办理效率。要指导金融机构充分考虑农业贷款时效性强的特点,优化服务流程,开通绿色通道,加快业务办理,提升办理效率。强化督促指导,探索建立限时办结制度,明确各类信贷业务办结时限,做到专人负责、见申即办、应贷快贷,提升农业经营主体对信贷服务的获得感。

《通知》明确要求切实强化信贷直通车风险控制,确保农业经营主体所获贷款资金主要用于生产经营,对于按时还清且无逾期记录的信贷直通车用户,鼓励金融机构在其再次申请信贷并获得授信时,对农业经营主体实际承担的利率或担保费率予以适当优惠;探索联合开展失信惩戒,支持依法合规、积极稳妥做好贷款风险防控、清收处置等工作;鼓励有条件的县(市、区)探索建立信贷直通车风险补偿机制,对实际发生的不良贷款予以补偿,筑牢金融风险防火墙。已经建立信贷风险补偿制度的,要将信贷直通车纳入支持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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