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革创新发展的核心要素是人,但人又不是唯一要素。许多具有改革创新理念者,因受所处环境限制,无法更好地有效推进改革创新发展。金融改革创新发展的“沃土”及良好生态,是金融改革创新发展的关键要素之一。
如今,农村人口外出务工经商已成为常态,但因其户籍还在农村,许多人无法获得异地金融机构的支持。然而,这个群体的户籍所在地的金融机构不断改革创新,主动送金融服务上门,为他们在异乡更好地生存、发展提供了帮助,有力地促进了乡村振兴。如此创新做法得到了多地金融监管部门的认可,但也有个别地方金融管理部门墨守成规,对此类创新做法持反对态度,放大创新过程中存在的小瑕疵,极大地挫伤农村中小金融机构改革创新的积极性。
2012年,原银监会印发的《农户贷款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提出,“农村金融机构应当要求借款人当面签订借款合同及其他相关文件,需担保的应当当面签订担保合同……”但随着科技的进步,金融服务线上与线下相结合或纯线上操作已成为常态。目前农村中小金融机构通过前期大量的征信查询,积极推进整村授信,能够使农户线上完成贷款申请、授权及合同签订等流程,推行跑“零”的服务模式,有效地解决了农村贷款难、贷款慢、贷款贵等问题。但也有部分农村中小金融机构心存顾虑,认为线上签订借款合同不符合相关管理办法,应当面签订借款合同。但这样不仅办贷效率低,客户服务体验感差,而且还加重了融资成本。
法规制度是社会发展的重要保障,其制定与修改是一件非常严谨的事,需要较长的过程,出现法规制度相对滞后于现实发展所需的情况实属正常。如何处理此类问题是对管理者智慧的考验。金融法规制度制定的初衷是防范金融风险、服务民众,金融监管部门不能“机械”地生搬硬套明显滞后于现实所需的条款。因此,在金融风险得到有效防范的前提下,金融监管部门应睿智地处理好此类问题,要主动担当作为,大胆地鼓励、支持农村中小金融机构的改革创新,并给予细心指导,容忍农村中小金融机构的改革创新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