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客户:
为严格贯彻落实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相关要求,维护正常的经济金融秩序,切实保障存款人财产安全与合法权益,依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支付结算管理防范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有关事项的通知》(银发〔2016〕261号)以及《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3〕第5号)中第三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第四十九条和第五十六条之规定,我行将对以下类型账户进行清理并予以公告:
一、未备案账户:根据账户管理规定,应备案而未完成备案手续的单位银行结算账户。
二、临时户超期使用账户:临时存款账户超过规定使用期限,且未按规定办理展期或销户手续的账户。
三、长期不动户:一年未发生收付活动且未欠开户银行债务(不包括银行系统自动结息、司法扣划等非客户主动发起的业务)的单位银行结算账户。
请下列单位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携带相关资料前往我行营业网点办理账户年检或销户手续。若逾期未办理,我行将视同相关单位自愿销户处理,由此产生的一切法律后果及经济责任,均由相关单位自行承担。相关账户清单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