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部审计作为组织治理的“第三道防线”,其独立性、客观性与权威性直接决定治理效能。依据《国际内部审计专业实务框架》(IPPF)定义,内部审计是独立客观的确认与咨询活动,以系统化方法评价并优化风险管理、控制与治理流程,助力组织实现发展目标,这一核心准则为审视我国中小农村金融机构审计治理架构提供了明确评判标尺。
当前,部分中小农村金融机构实行“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党委审计委员会”并行的双重治理架构:前者由两名外部董事与行长组成,主任由外部董事出任,契合现代公司治理法定要求;后者以董事长为主任,管理层与机关部门中层为成员,落实党对金融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该架构兼具双重制度优势,但也潜藏独立性与客观性层面的现实问题。本文以IPPF核心准则为参照,系统剖析其运行利弊,提出针对性优化路径。
从IPPF视角审视
双重审计治理架构的运行利弊
(一)独立性严重不足。IPPF标准1110要求内审活动免受管理层不当影响,但党委审计委员会中经营层核心成员同时担任审计决策者,审计发现经营层问题需向包含被审计对象的委员会报告,审计计划、重点与结论易受管理层意志潜在干预,违背独立性核心准则。
(二)客观性直接受损。IPPF标准1120要求审计人员保持客观中立,而党委审计委员会中机关中层负责人本身就是审计对象,形成“被审计者参与审计决策”的错位格局,部门利益易干扰审计全流程,涉及相关部门问题时,公允审计结论的产出将面临直接挑战。
(三)职责边界模糊。党委审计委员会与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职能重叠,易出现重复报告、标准不一甚至责任推诿的问题,违背IPPF标准2050关于内审活动高效协同的要求,造成审计资源分散、报告路径冲突,内审机构难以按规范体系推进风险管理与治理效能优化工作。
整体来看,该架构呈现“强权威、弱独立”“有形式、缺实质”的特征:党委审计委员会强化了审计政治权威与整改能力,却弱化了独立性;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外部董事主导实现形式独立,但行长参与和专业能力短板削弱了实质效能。
优化路径
(一)重构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夯实实质独立基础。建议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全部由外部董事组成,行长退出仅以被审计对象身份列席相关议题;将该委员会人数扩至3—5名,至少配备1名审计或财务专业背景成员,由具备专业胜任能力的外部董事担任主任,直接领导内审部门,保障IPPF标准1112要求的报告路径畅通。内审负责人的人事任免、预算保障、绩效评价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主导,定期与内审负责人单独会面,隔绝经营层干预,让内审真正独立开展治理效能评价。
(二)明确党委审计委员会职能定位,消解角色冲突。建议将党委审计委员会定位为“审计治理高层协调平台”,聚焦审计政治方向把控、重大事项统筹和整改督办,不直接介入具体审计项目的计划与判断;同时,优化成员结构,减少被审计对象占比,补充纪检监察、合规等监督部门负责人。涉及经营层的审计发现,通过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独立路径报告处理,在保留政治权威的同时维护审计独立客观属性。
(三)建立“党委领导、董事会主导、审计委员会执行”的三层治理机制。借鉴IPPF标准2100“内部审计活动的性质”要求,建议构建权责清晰的三层架构:党委审计委员会负责政治领导和重大事项协调;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负责独立监督和专业指导;内部审计部门负责具体执行并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三者之间建立信息共享与协调机制,避免重复审计和报告冲突。内部审计章程应明确双重报告路径的边界与优先级,确保独立性不受损害;通过三层治理机制的协调运行,使内部审计能够有效帮助组织实现其目标。
(四)强化外部董事专业能力与审计委员会运作规范。依据IPPF标准1113建立审计委员会成员准入机制,要求外部董事具备财务、审计或风险管理相关专业背景;配套年度培训与胜任能力评估制度,制定标准化议事规则。同时,审计委员会应定期听取内部审计工作汇报,审议年度审计计划和预算,评估内部审计的独立性和客观性,确保内部审计能够运用系统、规范的方法持续评价并改善风险管理、控制和治理过程。
(五)完善内部审计独立性保障制度。建议制定《内部审计独立性保障办法》,明确规定内部审计负责人的任免程序、审计经费的独立预算、审计人员的职业发展路径不受被审计部门干预。同时,建立审计发现“直报”机制,对涉及经营层重大问题的审计发现,可直接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和党委审计委员会同时报告,确保信息不被过滤。此外,要建立审计质量外部评估机制,定期接受独立第三方对内部审计工作的质量评估,确保审计工作符合IPPF标准要求;通过制度化的独立性保障,使内部审计能够切实通过系统、规范的方法,客观评价并改善风险管理、控制及治理过程的效果,最终帮助组织实现其目标,真正发挥增加价值和改善组织运营的核心功能。
(作者单位:江西农商联合银行赣中区域审计中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