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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6月25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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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村信用合作报理论 创新金融工会工作的途径 关于普惠金融服务站建设的调研 如何防范股权质押贷款业务风险 提升省级农信联社区域审计中心履职质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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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防范股权质押贷款业务风险

□ 作者 谭恩奎 曾 林

目前,股权质押成为了备受企业青睐的融资担保方式,在国家大力引导下,特别是支持中小微企业发展的大背景下,股权质押贷款业务在银行越来越多。但由于股权的无形性、不可占有性、价值波动性等特征,使股权质押贷款风险较大,一旦风险暴露,银行贷款不良占比上升,影响银行资产质量。本文拟通过厘清股权质押贷款风险点,探寻风险防范措施,让股权质押作为一种担保方式发挥多种效应,既丰富企业融资渠道,又让银行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拓宽收益空间、优化资产质量。

股权质押贷款风险分析

(一)市场风险。由于公司经营面临市场风险,导致其股权价值也存在波动风险。股权价值的根本属性还是财产性和价值性,其价值具有不稳定性,在实际操作中股权价值易受市场供求状况、市场利率、声誉状况等影响;在股权对外质押担保贷款时,借款人的经济行为、质押股权所在公司的经营状况等都会影响股权价格,因此,股权价值本身是不稳定的预期值,其担保能力很难把握;对银行而言,预期价值常常会与实际状况有偏差,导致银行承担着质押股权不能覆盖贷款债权的风险。

(二)操作风险。股权质押作为一种权利质押,与存单、支票等票据权利质押不同,并非订立书面质押合同并交付权利凭证即生效,而是在登记机关办理出质登记后才生效。如股票质押必须在证券结算登记机构办理登记、股权必须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如在办理股权质押贷款过程中,未办理相关质押登记手续,股权质押将面临无效的风险。

(三)法律风险。一是处置存在法律障碍。《物权法》规定质权人可以与出质人协议以折价、拍卖、变卖的方式处置质押财产,同时规定了流质条款,即质权人不得与出质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质押财产直接归债权人所有;因此,质权能够顺利实现与事后出质人是否配合息息相关,如果出质人与银行无法达成折价协议,由于银行无法占有股权,就不能采取直接拍卖或者变卖的方式变现质押股权,而是只有通过向法院诉讼或申请实现担保物权的方式实现;在诉讼执行过程中牵涉多种法律问题会影响股权变现,如存在股东优先购买权,股权涉及国有企业需政府部门审批,流拍后银行接收股权不易处置,股权被司法冻结无法变现等。二是股东未实际出资。按照《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实行认缴制,股东或发起人根据公司章程的出资总额或股本总额自行认缴或认购各自的出资或股份,公司注册成立,不需要验资和提交验资证明;同时公司股东的出资额不再是公司必要登记事项,工商管理部门登记的企业信息也不再显示股东的实际出资额;在出质人未实际出资的情况下进行股权出质,尽管不影响股权质押效力,但股权的价值先天不足值,如银行通过依法拍卖、变卖等方式无法处置时,银行必须接收出质人股权,而出质人未实际出资,银行不但不能以股权变现价款收回贷款,还有可能与出质人(公司股东)一起对公司的债务在其未出资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防控股权质押贷款风险的措施

股权质押拓宽企业融资渠道,但也为银行资产质量埋下了风险隐患,为防控股权质押贷款风险,提高银行资金运用效率,优化信贷资产质量,应加强这几方面工作。

(一)审慎受理股权质押贷款。一是谨慎选择质押物。银行应选择流通变现性强、保值性强、登记规范、产权明晰的大型上市公司流通股权(或股票)作为质押标的;非上市公司股权质押只作为贷款补充担保的一种增信手段;特别是公司类贷款,追加公司股东的股权质押担保和公司股东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可以限制公司股东随意转让股权,还可以增加偿贷主体。二是由于股权价值波动性强,股权质押贷款期限应以短期为主。

(二)确保股权质押有效性。一是核实出质人对质押股权有完全所有权和处分权。银行受理贷款时,应要求出质人提供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的章程(由法定代表人签名并加盖行政公章),核查出质人出资额和出资比例、公司章程是否有限制股权质押的条款、出质人是否已完全履行出资义务、质押股权是否存在债权债务纠纷等。二是审核股权出质的合法性条件。如5%以上的股权质押必须经董事会同意、国有股或国有法人股质押必须经国资部门批准同意、国有股股权质押必须是为本单位及其全资或控股子公司提供质押、国有股质押不得超过其所持该公司国有股总额的50%、有限责任公司股权为股东以外的第三人质押应经过半数股东同意等。三是办理出质登记手续。银行办理股权质押贷款,必须将质押股票、股权提交证券结算登记机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质押登记,确保质押登记生效,保障银行质权合法有效。四是完善质押合同条款,约定出质人的义务和违约责任,约束其不得有赠与、转让股权或抽逃出资等损害银行质权的行为。

(三)合理确定并监控股权价值。质押股权价值应采取每股净资产调整法来确认内在价值。由于股权价值波动性、不确定性较大,银行股权质押率应尽量降低至50%左右,弥补因股权价值波动产生的风险敞口;贷后将股权价值监控纳入贷后检查的范围,密切关注借款人和质押股份所在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负债情况及其影响质押股权实现的各类风险,如股权价值下跌、股权被冻结、股权所在公司发生重大涉诉案件及声誉风险事件等,及时采取有效的资产保全措施。

(四)完善股权处置变现方式。积极推进股权转让市场的发展,畅通股权变现渠道,营造银行推广股权质押贷款新业务的良好环境;国家鼓励中小企业采用股权质押贷款融资,而由于股权处置变现难导致银行无法把控风险不愿意也不敢受理该类贷款。因此,建立全国统一的企业股权交易市场至关重要,如借款人不能按期归还贷款,银行可以将质押股权通过交易市场进行正常转让变现,实现贷款债权。

(作者单位:四川省资中县农信联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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