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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6月16星期二
国内统一刊号:CN11-0036

中国农村信用合作报理论 加强农商银行 干部队伍建设 浅析银行不良贷款诉讼时效管理 农商银行小额信贷可持续发展研究 金融助力成渝双城经济圈建设的路径探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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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银行不良贷款诉讼时效管理

□ 作者 陈国栋

在银行不良贷款管理中,银行非常重视对不良贷款的诉讼时效管理,原则上会在贷款到期后及时采取催收措施进行诉讼时效的维护,或者直接采取诉讼维护自身权益。但由于历史原因,或者操作不规范等,有些老旧贷款超出了诉讼时效期间。本文着重谈论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借款人迫于压力仅仅偿还部分贷款的特殊情况下,银行是否有办法能起到诉讼时效重新计算的效果。

法律规定及分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2条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作出同意履行义务的意思表示或者自愿履行义务后,又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笔者认为,虽然诉讼时效期间届满,相应债务也已变成了自然债务,丧失了胜诉权。但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6条: “义务人作出分期履行、部分履行、提供担保、请求延期履行、制定清偿债务计划等承诺或者行为的,应当认定为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条规定的当事人一方‘同意履行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40条规定: “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可见,部分履行属于“同意履行义务”,可以起到诉讼时效重新计算的效果。

银行挽救诉讼时效的法律实务建议

实际操作中,为避免出现借款人偿还部分贷款,银行不能获得法院支持而导致败诉的法律风险,也为了后续能够更好地进行举证以获得法院的支持,银行作为债权人对超过诉讼时效期间的债务可以采取相应措施。

督促借款人在催收通知书上签字或达成还款协议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当事人达成的还款协议是否应当受法律保护问题的批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借款人在催款通知单上签字或者盖章的法律效力问题的批复》以及考虑到后续举证的需要,对于超过诉讼时效期间的贷款,银行工作人员可以在适当延长还款时间跨度、利息减免等优惠措施上进行让步,争取借款人能够配合银行在催收通知书上签字或达成还款协议。这样就可以视为借款人对银行贷款进行了重新确认,诉讼时效重新计算。

充分运用微信、短信、电话录音等形式对借款人进行有效证据保全 根据2019年12月25日,最高院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决定》,新的司法解释已于2020年5月1日起施行。本次修订进一步明确了电子证据类型。根据《最高院证据规则(2019修订)》第十四条: “电子数据包括下列信息、电子文件,网页、博客、微博客等网络平台发布的信息;手机短信、电子邮件、即时通信、通讯群组等网络应用服务的通信信息;用户注册信息、身份认证信息、电子交易记录、通信记录、登录日志等信息;文档、图片、音频、视频、数字证书等电子文件;其他以数字化形式存储、处理、传输的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信息。”在实践中,借款人对贷款超诉讼时效期间有一定了解,对在书面文件上签字或按手印往往比较警惕。银行工作人员可以通过微信、短信、电话等方式和借款人进行沟通,同时保留好证据以便后续诉讼。

规范还贷流程,及时与借款人进行对账确认 对于借款人少量现金还款,或者因各种原因将少量现金交由工作人员偿还贷款的,银行作为债权人应当规范还贷流程,在办理业务中应要求借款人当场或后续对还款通知单进行签字确认,避免出现当事人未签字而后续不认可的情况。对于借款人还款的,银行可以要求其在对账单据、还款通知单上进行确认,这既保护了银行债权,也避免了工作人员出现道德风险,损害借款人权益。对账单据、还款通知单设计要素应当明确借款人继续偿还的意愿,注明该笔贷款的还款金额、剩余贷款金额、剩余利息等要素,再由当事人签收确认。

(作者单位:山东邹城农商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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