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农村信用合作报数字报纸

2020年9月8星期二
国内统一刊号:CN11-0036

中国农村信用合作报理论 关于执行利率司法保护上限新规的建议 农商银行知识型员工薪酬激励对策分析 以监管评级引领农商银行以监管评级引领农商银行高质量发展 如何加强农商银行固定资产盘点管理 开展手机银行业务的实践与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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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执行利率司法保护上限新规的建议

□ 作者 橙意

2020年8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新修订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对相关内容进行了重大修改,引起市场强烈反应。但由于对涉及执行的许多细节尚未明确,导致各级司法、经济、金融、监管等有关部门以及借款客户的理解是“五花八门”,而执行也将是各取所需。为有利于认真执行司法新规,创造依法合规、公平有序的发展环境,规范金融行业利率行为,维护正常的经济金融秩序,确保达到修订政策的预期效果,笔者提出如下建议。

(一)从事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与从事民间借贷的放贷人(机构),均应执行本次调整的贷款利率司法保护上限。作为中央金融监管部门批设的金融机构,不论从什么角度没有任何理由成为法外之地。

(二)中央金融监管部门批准的金融机构,其贷款利率应当低于民间借贷的利率水平。因为利用了国家信用、利用了央行信用、利用了公众资金,负有对实体经济和社会公众支持的义务和责任,理应当比民间借贷利率水平低。防止消费金融公司、信托公司、城商行、民营银行、银行信用卡等机构和业务对标民间借贷的贷款利率水平。

(三)明确最高法规定的利率司法保护上限为实际利率,而非名义利率。通过统一金融机构和民间借贷的贷款利息计算方法确保名义利率等于实际利率。贷款实行预收利息和分期还本付息的,必须坚持“利随本降”,客户实际偿还的贷款利息,应随着贷款本金的逐期偿还逐期减少。

(四)统一地方金融监管部门批设的持牌金融类机构的利率和费用管理规定。包括小额贷款公司、典当公司、商业保理公司、融资租赁公司、融资担保公司与贷款、融资、担保等有关的利率、费率,均应有息费上限的标准和计算方法。

(五)坚持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加强业内各机构业务合规性、合理性、穿透性监管。防止金融机构、民间借贷放贷人(机构)相互之间,借用业务合作之名变相提高利率和费率。防止同一实际控制人通过设立小额贷款公司、典当公司、商业保理公司、融资租赁公司、融资担保公司等多种机构,进行内部关联交易变相提高利率和费率。

(六)民间借贷的利率司法保护上限应当遵循期限利率原则,考虑民间借贷资金占用的时间价值,将目前”以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为上限”,改为“同期同档次贷款市场报价利率4倍为上限”,并且应规定利率司法保护上限不包含逾期加罚息和违约金。因为,一是如果司法保护利率上限包含了逾期加罚息和违约金,民间借贷的借款人就没有违约成本,显然不合情理。二是金融机构执行的“以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没有包含逾期加罚息和违约金,其4倍之后也不应包含逾期加罚息和违约金,确保其概念内涵前后的一致性。

(作者系原重庆市金融监管局监管一处处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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