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穷则变,变则通,通则久。”现代化进程中,中小商业银行为适应新的发展环境,改革转型,激发经营活力是中小商业银行必须直面的现实问题。在全面依法治国、实现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新的历史征程中,中小商业银行的管理者在改革转型中要以法治思维布新局、破难局、立合局。
改革开放以来,中小商业银行管理者通过决策权、执行权、奖惩权等管理权力,锚定中小商业银行治理现代化改革转型价值目标,实施一系列,如岗位职责设定、绩效任务分解、人员选配、目标客户重组等中小商业银行工作要素和体制机制改革,为我国保持经济长期发展、社会长期稳定,奠定了坚实的现代金融保障基础。但面对转型改革各种利益冲突时,如果中小商业银行管理者未能充分阐释转型改革的依据,而是以管理权力强力推动,则会被标以“权力任性”的标签。如果中小商业银行改革转型触动到既得利益者的利益时,便会出现利益相关人以不作为的方式,利用诉或非诉的手段,有时甚至是通过“滥诉”“滥访”等途径,对中小商业银行转型改革进行干扰、阻碍甚至破坏,致使中小商业银行转型改革常遭遇权利“滥用”困境。与此同时,中小商业银行迫于外部环境压力抑或自主推动的“外源型”重大转型改革,如果在相关要素缺乏“量”的积累前提下,往往很难与新的制度要求相匹配。一旦得不到及时有效的整合与调控,还会出现中小商业银行秩序“紊乱”的转型改革问题。此外,中小商业银行承担着对内承担满足员工岗位和收入增长需求,对外承担面向社会大众的金融服务双重职能,这是降本增效的中小商业银行转型改革很难平衡或同步发展的内在矛盾。任何缺乏精细规划的中小商业银行转型改革,都可能造成要么对内职能不足,抑或对外职能不足的中小商业银行转型改革功能“不济”难题。
中小商业银行转型改革问题,时常与“权力至上”“精英主义”“唯意志论”等权力思维存在重要联系,主要表现为以下三种问题。一是部分中小商业银行领导者推动转型改革的担当精神有余,而法治化转型改革思维不足。中小商业银行如果没有树立起法人治理理念,其推动改革转型的思维方式,依然是权力思维指导下的“权力至上”行为逻辑。而缺乏法治程序保障的转型改革决策,因无法做到兼听则明的客观判断,决策因理想化而沦为“幻景”问题频出就在所难免。二是无论是通过岗位竞聘还是组织指派任职的中小商业银行管理者,都是金融领域的业务精英或管理骨干,其业务能力和管理能力,无可置疑。而且出于保障中小商业银行有效运行,采用自上而下的、有强制力的管理权力推动改革势在必行。但正是这种“精英主义”权力思维主导下的管理者“全包代办”式的中小商业银行改革转型,往往会使中小商业银行利益相关人产生自己主体地位被剥夺的心理体验。其转型改革决策,无论给利益相关人带来的是“损”是“益”,都可能引起利益相关人的抵制与憎恨,从而出现管理者“精英主义”精神悖反。三是中小商业银行转型改革是一个问题催生转型改革理论,理论掌握群众,群众推动改革转型的系统工程,缺乏科学的理论启蒙,抑或照抄照搬他人经验的“唯意志论”中小商业银行改革转型,以行政命令来简单发布改革任务,强制利益相关人去接受,则会出现因无彻底性理论掌握群众的转型改革心理认同和力量汇集的攻坚克难合力不足问题,从而表现为转型改革进程中的秩序“紊乱”、功能“不济”问题。
实现中小商业银行管理体系和管理能力现代化,亟需管理者直面改革转型常见问题的权力思维限度,适应时代发展需求,利用法治思维的刚性、柔性、韧性、活性优势,予以系统性布新局、破难局。
首先,以法治思维的刚性破解权力“恣意”。传统体制下,中小商业银行管理者基于金融经验及知识掌握优势,以行政命令要求员工遵规办事,具有客观合理性。但及至近代以来,科学的发展,知识的真理性越来越需要得到理性思辨及实践验证的双重检验背景下,通过规范的法治程序,以法治程序的刚性对管理者的权力行使进行形式和实质审查,检验其能否做到合法合规合理,就成为行政权力行使结果正义与否的逻辑前提。任何未经程序审查或审查之后擅自变更的权力行使,都会被贴上权力“恣意”的标签,而无论实施结果是否正义。破解中小商业银行改革转型权力“恣意”衍生问题,管理者需主动设置转型改革论证程序,开门决策,积极打造责任担当共同体。
其次,以法治思维的柔性治理权利“滥用”。现代陌生人社会,权利享有的心理认同由领导至上转换为法律至上。中小商业银行改革转型中,利益相关人通过法定程序维护正当权利,本身并无“滥用”之嫌。为何会出现重复维权的“滥用”之实,不在于管理者未对其合法权益予以最大化关心与保障。众所周知,任何改革都会有成本付出,只要改革成本的承担符合法律规定,也会得到承担者的支持与配合。但管理者如果在权力思维主导下,未给予利益相关人表达诉求、协调利益冲突的机会,使得权利保障的可视性缺失。“看不见的正义”在无法律程序确定性保障之下,亦会被民众视为“非正义”予以简单化处理,权利“滥用”就有了生成的前提。与此同时,程序“明理正听”的可视化柔性矛盾化解机制、凝聚共识功能的被淡化,民众通过权利“滥用”自救,对权利是否得到保障进行确认,也就在情理之中。中小商业银行改革转型中,管理者需充分利用法治程序的柔性功能,主动设置改革转型权利保障程序,适时调控权利“滥用”的“安全阀”,合力化解改革转型中“短期与长期”“个体与集体”等改革成本分配的“二律背反”难题,布同舟共济、共克时艰的转型改革“长”局。
第三,以法治思维的韧性整治秩序“紊乱”。以程序保障事务发展目标的达成,是现代理性主义科学思维方式的立身所在,也是法治思维彰显的逻辑前提。法治思维的基本特征是将事务运行过程由始至终分段细化到极致,并明确每一阶段启动、中止、延展、终止,乃至再启动的主体、条件、方式与时限等等,违者将承担不利后果。从而构建起管理者以最小化的资源消耗,确保事务沿着确定的轨道、可预期的,稳定向前运行、中断、终止,抑或重新启动的原理运行。因此,法治程序除具有需被严格执行的刚性,可视化的责任承担柔性机能之外,还具有环环相扣,可期可控,时时进行形式与实质审查,以确保利益相关人有机会对事务运行方式,及运行过程进行校正修偏、查漏补缺,保障事务始终处于可控之中的强大韧性。中小商业银行改革转型中,领导者无论何等竭尽全力,也无法穷尽复杂性社会可能出现的制约转型改革任务落实的一切潜在变量,更不说权力思维自身存在的功能限度。化解改革转型秩序“紊乱”困境,中小商业银行管理者需充分利用法治程序的强大韧性优势,主动设置转型改革执行反馈程序,明确各转型改革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与责任,破秩序“紊乱”困局。
此外,以法治思维的活性化解功能“不济”。中国古谚曾用“人心齐,泰山移”,来生动地诠释共识对于干事创业成功的重要作用。现代法治的可参与性,给予了中小商业银行改革转型各方当事人发表见解、表达诉求、凝聚共识机会的同时,还给予了当事各方阐释自己的改革转型价值判断、可行性分析和成本分担等主体性力量同台竞技的机会。这对于中小商业银行改革转型合力的形成、成本分担责任意识的提升,无疑提供了更宽广的视野和更深厚的群众基础,展现出法治程序无限的活力。也揭示了在科技无限发展、知识无限增长、问题和困难可能随时出现的今天,民主决策对于转型改革工作任务推进、成果共享、风险共担的重要作用。因此,中小商业银行管理者亟需基于自己的职业经验和专业素养,认真对待每一位参与人在转型改革过程中,所提出的意见建议的科学性合理性因素,以超越银行管理者基于权力思维的单向度考量,可能导致的功能“不济”潜在风险。即使所有改革转型参与人所提的意见建议都已被领导者顾及到,领导者也应在中小商业银行改革转型全过程中,主动设置决策意见听证程序,来回应利益当事人的主体参与需求,立中小商业银行改革转型民主“合”局。
作者简介:李玉洁,郑州大学体育学院副教授;张正瑞,洛阳理工学院副教授
本文系2022年河南省社会科学规划专题项目“习近平法治思想的河南实践研究”(2022ZT06)阶段性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