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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8月6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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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村信用合作报理论 论内部审计在商业银行反洗钱工作中的效用 县级农商银行国际业务面临的风险及应对措施 以特色金融文化助推农信机构高质量转型发展 撤诉对保证人责任承担的法律探析 ——基于《民法典》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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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诉对保证人责任承担的法律探析 ——基于《民法典》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

□ 作者 陈国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及其相关司法解释出台之后,司法实践中对起诉之后又撤诉的保证人责任承担问题出现了变化。

撤诉后导致保证人败诉的风险案例

在再审申请人孙某、武某与被申请人A银行、原审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孙某、武某共同申请再审称,A银行虽在保证期间内将债务人及保证人武某、孙某等诉至法院,但随即撤诉,起诉状副本没有送达保证人,保证责任早已消灭。此案涉借款合同中借款期限为2013年3月22日起至2014年3月22日止,刘某、吴某为债务人,武某、孙某、王某为保证人,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间为2014年3月22日起至2016年3月21日止。此案涉借款到期后,A银行虽于2015年6月16日向一审人民法院起诉债务人及保证人主张债权,但随即撤回起诉,该案起诉状副本并未送达保证人武某、孙某。

再审法院经审查认为,原审查明孙某、武某对案涉借款提供连带保证责任,A银行应在2016年3月22日之前向孙某、武某主张保证责任。A银行一审期间向一审法院提交了人民法院作出的口头裁定笔录,证明A银行于2015年6月16日以起诉方式向孙某、武某主张保证责任。经查,A银行仅提交口头裁定笔录作为保证期间内主张权利的证据,没有提交证据证明孙某、武某收到起诉状副本,亦未提交证据证明其在保证期间内还以其他方式向孙某、武某主张过权利,原审法院仅以A银行于2015年6月16日起诉为由认定A银行在保证期间内已向孙某、武某主张过权利,进而判令孙某、武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不当。

撤诉后导致保证人败诉的法律分析

自《民法典》,特别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颁布实施后,根据该解释第31条第2款规定:“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内对保证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后,又撤回起诉或者仲裁申请,起诉状副本或者仲裁申请书副本已经送达保证人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债权人已经在保证期间内向保证人行使了权利。”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第31条第2款,如果银行在起诉后又撤诉的,无论出于什么原因,都应当核实起诉状副本是否已经送达保证人。如果起诉状副本已经送达保证人,应当认为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内向保证人主张了权利,保证期间显然转换为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开始起算三年的诉讼时效;如果起诉状副本未送达保证人,应当认为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内向保证人主张过权利,那么银行就应当根据实际情况推算保证人的保证期间,确保在保证期间内再次诉讼或进行有效催收,避免超保证期间。因此,通知保证人的义务是债权人自身的义务,不能转移。银行作为债权人应当避免“卡时点”进行诉讼。

撤诉后导致保证人败诉的风险防范建议

作为金融机构,为避免出现法院不予支持的后果,银行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入手防范:

(一)预见先行,做好保证期间的诉前梳理和维护。银行应采取常态化自我排查,提高贷款责任人或管理人维护保证期间或保证债务时效的积极性;通过加大对保证期间或保证债务诉讼时效的日常排查力度、频率。针对历年积压贷款,银行应当及时梳理不良贷款,设置风险隐患台账。台账可以根据是否在保证期间内,分为正常保证期间贷款台账、已超保证期间贷款台账,并针对正常保证期间贷款台账设置期间预警。在此基础上,银行初步判断并掌握即将超过保证期间贷款和已超保证期间贷款的数量,以及待诉贷款和可救济贷款的数量。

(二)聚焦新情况,做好撤诉保证类贷款的维护。针对上述情形,银行也需做好撤诉保证类贷款日常维护,不能存在“一诉了之”的思想,应当做好证据的留存。银行针对已立案的保证类贷款,无论是自行撤诉,还是配合法院阶段性撤诉,银行作为债权人均应落实以下情况:一是法院是否已将起诉状副本送达所有保证人,并留存相关送达凭证;二是银行要在保证期限内再次提请诉讼;三是如果暂不能再次立案,银行应做好保证人的催收工作。在不良贷款管理中,针对保证贷款,银行作为债权人应提前进行有效催收或者提前进行诉讼,而非将希望寄托于法院进行“卡时点”诉讼。

(三)精耕细作,做好已超保证期间的救济。即便已超保证期间,银行仍可以采取有效的救济手段。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第34条第2款:“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内未依法行使权利的,保证责任消灭。保证责任消灭后,债权人书面通知保证人要求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在通知书上签字、盖章或者按手印的,债权人请求保证人继续承担保证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债权人有证据证明成立新的保证合同的除外。”因此,在做好保证期间诉前梳理的前提下,针对已超保证期间贷款,债权人可以通过与保证人签订新的保证合同或提供含有连带责任保证条款的协议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内容包括但不限于被保证主债权的种类、数额,保证责任方式,保证期间,以及能够体现保证人愿意承担保证等要素内容。

(作者单位:山东邹城农商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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