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农村信用合作报数字报纸

2020年9月22星期二
国内统一刊号:CN11-0036

中国农村信用合作报理论 金融扶贫“威宁模式”的实践启示 防疫时期如何加强农商银行非现场审计工作 金融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路径探索 以党建引领农信社企业文化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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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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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代金融家

金融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路径探索

□ 作者 许虎 邱赢 陈敏

在乡村振兴的大背景下,农村金融机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将迎来历史最好的发展机遇,但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在发展过程中,还存在很多因素直接影响了其经营效益。本文以四川蓬溪农商银行为例,分析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实际需求和经营风险点,探索农村金融机构集培育、供给、品牌共享等为一体的综合金融服务方案,为加速助推乡村振兴提供借鉴。

蓬溪农商银行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方向

分析现有金融产品特性是否满足市场需求 农村金融机构的金融产品是否能够满足新型农业主体的经营需要,主要反映在金融机构的信贷投放是否及时到位,账户管理是否科学合理,业务办理是否快捷简便,理财产品是否丰富等。调研显示,目前蓬溪农商银行现有产品能够满足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需求,在信贷产品选择上客户可以选择其“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种植养殖大户信用贷款”“农担贷”“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等。该行根据产业特性还对其产品进行细化和创新,推出利率、期限和还款方式灵活的特色贷款产品,帮助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形成成本优势,实现其经营利润最大化。

保证资金使用的合理性和资金安全 调研发现,农村金融机构贷后管理的深度不够,在监督信贷资金支配上较为被动,因此其客户经理监测信贷资金动向非常必要,既可以有效杜绝贷款用途转移,保证专款专用,突出安全性,又可以科学制定用款和还款计划,降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贷款资金使用成本。

理清农商银行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合作的主要障碍 调研发现,影响农村金融机构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合作的原因主要包括: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经营现状是否持续稳定;信贷资金是否转移用途;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信贷需求是否和实际经营需求相匹配;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是否履约守信;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是否具备较强的经营能力;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是否具备有效担保等。

围绕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推广“泛主体”业务 除了传统账户管理、信贷投放、支付结算工具布放等成熟业务之外,可以逐步探索代理账务管理、产业链条担保、产业联盟集体授信、电子商务对接、品牌共享等多方面业务合作的可能性,运用综合资源产生效益、促成共赢。

领会地方政府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政策 重点掌握地方政府关于乡村振兴及创建现代农业大县的规划和重点项目部署;加速与相关部门对接获取准确的政策施行信息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名录信息、项目规划信息,奖励补充信息和产业规划信息等,找准农村金融机构介入时机和介入方法。用守土有责、守土负责、守土尽责的态度,履行地方主力军银行助力乡村振兴的义务。

探索金融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路径

农村金融机构在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过程中,需要在其经营所需的各个环节担当好自己的角色,简单来说,可以从融入多个角色来支持。这些角色分别是:数据监测者、产业参谋者、资金供给者、辅助营销者、“桥梁”搭建者和品牌共享者。

数据监测者 一是完善农村农业数据库。农村金融机构要丰富基础数据信息,掌握生产资料、生产者和生产方式等要素数据;建档管理,科学进行评级授信,解决农村市场信息不准确、不丰富、农村信用体系不完善的问题。二是维护数据库信息。农村金融机构要充分利用人力和物力资源,包括用好“金融村官”和金融联络员。根据数据信息做好市场调查,设计专属金融产品,对存量不实信息进行更正完善;重点掌握“三农”基础数据,特别是掌握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详细数据,用以辅助农村金融机构科学决策,制定更加科学可行的金融服务方案以及推出对位需求的金融产品,解决现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信息更新完善不及时,客观评价不准确的问题。三是建立常态互动联系机制。农村金融机构要与农户、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保持常态沟通,保证有效需求能及时得到满足,在信息不完善的时候能及时补充更正,从而有利于其培育和服务更多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解决现有存量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不丰富的问题。

产业参谋者 一是建立常态沟通平台。农村金融机构要派驻专属客户经理(金融村官),做好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维护,为其提供农村金融机构融资渠道和最新市场信息,弥补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市场嗅觉不灵敏,信息渠道不通畅,局势把握不准确等问题。二是做好投资建议。专属客户经理(金融村官)在贷后管理和维护客户时,要做好市场调研,客观评估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经营项目的机遇和风险点,保障信贷资金达到最佳利用率。三是做好风险预警。专属客户经理(金融村官)主动担任产业参谋或顾问,利用收集掌握的市场变化信息,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进行风险提示,及时预警,减少损失,保障信贷资金得到最大程度保全。

资金供给者 一是降低贷款门槛。在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信息数据准确,信用良好,其项目经营前景评估可行的前提下,可以适度降低贷款门槛,如适度增信、丰富担保方式等。二是缩短审批流程。充分考虑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项目周期因素,保证贷款资金能及时用到农业项目中,并产生最佳效益。三是量身打造特色产业贷款。根据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生产规模、产品培育周期、淡季旺季等,创新特色贷款产品,如开发“仙桃贷”“生猪贷”“肉牛贷”等短期信贷产品,在其育苗、育果、育仔阶段投放贷款,在产成品销售后还款。四是探索灵活担保方式。除放宽信用贷款和抵押条件之外,农村金融机构可以探索“银行+主体上下游合作伙伴+主体”的缔约(担保)贷款、“银行+公司+主体”的订单贷款;可以根据“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模式,探索生产资料出租方(土地、设施、厂房)担保增信的可能性。五是制定灵活还款方式。根据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产业特性,在其产成品销售后限时还款,一方面便于其减少利息支出,节约成本;另一方面保证其信贷资金不转移用途,养成良好的借款还款习惯。此外,针对农业项目特点,在受到意外因素影响导致不能及时还款,可以办理“借新还旧”贷款,最大程度保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不受还贷因素影响经营和生存。

辅助营销者 一是引入电商平台合作。如引入农村金融机构较为成熟的“蜀信e惠生活”电子商务平台,线上辅助销售产成品。二是担任交易媒介。利用农村金融机构的客户资源和渠道,引入加工工厂、农产品市场、超市、物流仓库等合作对象,丰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交易选择,稳定其产成品销售效益。三是做好辅助宣传。利用掌握的大数据和农村金融机构自己的宣传平台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产成品进行宣传推广。如可以利用“蜀信e惠生活”打造农村金融机构客户群生鲜超市,对位宣传推广给农村金融机构的其他客户,并可探索打造农村金融机构支持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产成品综合品牌,如打造“农商苹果”“农信土鸡”等。

“桥梁”搭建者 农村金融机构可整合现有服务客户群,引入新型农业主体产业上下游企业进行合作,有效降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经营成本,获取理想订单,建立稳定的供需关系,避免因市场变化带来的不稳定因素对其造成的冲击,提升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效益空间和生存空间。如将与农村金融机构有业务往来的饲料经销商介绍给养殖大户,可让养殖大户选择最佳进货渠道;将与农村金融机构有业务往来的肉类批发商、餐饮企业介绍给养殖大户,可扩宽双方销售渠道,而农村金融机构在中间充当了桥梁和润滑剂作用。

品牌共享者 一是利用农村金融机构进行品牌推广。可用金融机构品牌影响力,缩短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产品的销售环节,帮助扶持其产品实现提升附加值。二是品牌提升获双赢。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后,其成功案例可以反哺提升农村金融机构品牌影响力。如与蓬溪县琪英菌业公司合作共赢案例,经过对外宣传,不但使其知名度迅速上升,还对四川蓬溪农商银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改革试点成效的宣传起到了促进作用。

(作者单位:四川蓬溪农商银行,许虎系该行董事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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