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农村信用合作报数字报纸

2020年12月8星期二
国内统一刊号:CN11-0036

中国农村信用合作报理论 防范贷款用途不真实风险的启示 农商银行助农取款业务发展策略 助推“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建设的思考 农商银行“线上贷款”发展现状及路径探索 农商银行如何有效落实金融精准扶贫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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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范贷款用途不真实风险的启示

□ 作者 郑若祥 许鑫

案例分析

2018年3月,张某向某商业银行申请贷款,后因缺少抵押物、担保人资质不符合规定条件等原因,未得到审批。张某找到其表弟王某,商谈好后带其前往该商业银行申请贷款。王某以其自身名义申请贷款,并以其自有房产进行抵押,顺利获得某商业银行30万元贷款,王某贷款到账后立即转账至其表哥张某个人账户。

2019年3月,该笔贷款到期后,王某无力偿还,案件进入诉讼程序。庭审中,王某称某商业银行客户经理与张某串通,诱骗其以自身名义贷款,且将房产作为抵押。王某提供了一份名为《木材供货合同》的证据,并提出该合同是为了骗取贷款,由某商业银行客户经理与张某虚构的,他和张某签订的是假合同,实际并无此事,主张贷款合同无效。

最终经法院审判,王某自己承担所有贷款的本息。此案件虽然最终保全了某商业银行的资产,但由于贷款用途不真实,也给该行带来了风险隐患,容易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风险启示

强化贷前真实性审查 银行应加强对贷款用途真实性的重视,客户经理要对贷款人申请贷款的原因具有一定的敏锐性,对于个人类贷款客户,应通过实地走访、银行账户交易流水查验、亲友电话询问等方式了解申请人的家庭组成、工作单位、社会关系、性格特征、兴趣爱好等信息,进而判断其贷款的真实用途;当发现贷款人贷款用途与申请原因不符或有难以说明的理由时,应提高警惕,控制贷款风险。对于企业贷款客户,客户经理可以通过查看该企业的财务报表、现金流水、订单情况等判断出该企业的实际经营情况及经常交易对象,对有项目需求的贷款用途必须实地走访调查,必要时可与其经常交易对象或相邻、相关企业进行侧面了解核实,真正掌握了解企业贷款的用途。

扎实做好贷后用途监督 银行客户经理要根据规定对贷款用户的贷款用途及其他情况进行月度或季度的例行性检查;银行风险管理部、贷后检查中心、审计部等相关部门,应加大对客户贷款用途真实性的检查、抽查力度。另外,为确保银行贷款资金按照真实用途使用,建议采用受托支付的方式控制贷款用途,尽量引导贷款人实事求是地填写贷款用途,严格按照规定要求查验贷款人出具的购销合同等交易合同,并要求贷款客户提供其他相应的证据材料,严防“虚假交易合同”。此外,在银行放款过程中应增设与收款方进行真实性核对的环节,当发现大额贷款的收款方并非贷款人的经常交易对象时,应暂停支付并开展深入调查。

确保担保人知情权 贷款过程中,保证人、抵押人、质押人等为贷款提供担保的人统称担保人,在贷款人无法清偿债务进入诉讼程序后,担保人的地位与借款人无异,自然就成为债务人。为避免替他人偿还债务,尤其是大额贷款中,担保人以贷款人存在骗取贷款的情形为由向公安机关报案的案例很多。因此,银行应充分利用好担保人的作用,发放贷款前与其做好沟通、交流,并制作调查笔录,对贷款真实用途进行了解或明确告知,严格执行贷款“双录”工作,切忌形式主义或做虚假笔录。当贷款出现不良时,银行可以以保证人明知或与贷款人恶意串通共同骗取贷款为由,阻止担保人报案,从而保护银行自身权益。在办理“借新还旧”贷款时,银行要特别履行告知义务,向担保人明示贷款的用途;对于同一担保人的也应要求其重新签订相关保函或担保合同,做好相应的笔录,尊重担保人的合法权益。

(作者单位:山东宁津农商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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