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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7月13星期二
国内统一刊号:CN11-0036

中国农村信用合作报理论 基层农信机构发展小额农贷应做到“五化” 农商银行零售信贷业务风险管理对策 农信机构支持乡村振兴的实践与思考 乡村振兴战略下农商银行信贷投放策略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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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农信机构发展小额农贷应做到“五化”

□ 作者 韩雅琳

小额农贷是当前基层农信机构信贷业务中的“主打品牌”,也是农信机构坚定市场定位、巩固拓展市场、实现“双赢”的营销策略。然而,当前小额农贷在部分基层农信机构“行情”并不看涨,一方面因其额小、分散、户多、难管理,大多数基层农信机构办理不积极;另一方面是小额农贷并不因额小而使其办理手续简便。因此,笔者认为基层农信机构发展小额农贷应做到“五化”。

办理应做到“柜台化” 目前,基层农信机构均已推行开办了“阳光办贷大厅”,但有部分基层农信机构的“阳光办贷大厅”有其名无其实,只是将过去客户经理的办公室从楼上搬到楼下,有些也仅仅是实现了集中办公。贷户提出贷款申请仍要找客户经理,什么时间开展调查、办理,还需找客户经理的“空闲”,不仅办贷效率低,而且客户也很难到农信机构就近的营业网点办理。为此,基层农信机构要像办理储蓄一样将小额农贷搬进柜台,设立服务窗口,接受农户申请,就近展开调查,进行现场办理,这样就会使小额农贷的发放方便快捷,迅速及时。

发放应做到“透明化” 小额农贷的发放是否公正、合理、科学,直接影响到基层农信机构服务三农的效果。因此,其在办理小额农贷时应提倡“阳光作业”,公开贷款操作程序,张榜公布贷款用途、金额、利率、还贷情况和审批程序等,接受社会监督。这样一方面能发现小额农贷发放中存在的问题,杜绝和防范“冒名贷款”,另一方面能树立农信机构良好的社会形象。

使用应做到“真实化” 目前,基层农信机构发放的小额农贷可谓不少,可是否真正用之于“农”就值得推究了。现实中,有一些乡镇、村办企业、民营企业通过正常渠道得不到贷款,于是便让企业职工出面申请小额农贷,而贷款却是交企业统一使用;也有个别商户资金需求量大,单笔小额农贷无法满足其需求,于是就组织多家农户帮忙贷款,使小额农户贷款变相成为集中贷款;更有部分基层农信机构为逃避上级监督,将大额贷款化整为零,表面的小额贷款实际却“农转非”。小额农贷的“非农化”,不仅不利于支持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而且也很难得到地方政府的支持和拥护。同时,小额贷款的风险很难像农业资金那样得到有效防范。

管理应做到“规范化” 一是基层农信机构加强小额农贷的管理要推行“三包一挂”。要完善利益驱动机制,客户经理“包贷款发放、包贷款管理、包贷款收回”,贷款收益与客户经理收入挂钩,调动客户经理的工作积极性。二是基层农信机构的小额农贷发放要与地方政府农业发展规划相匹配,构建政策扶持平台,对部分贷户恶意逃废债务的不良行为,通过政府部门进行公开曝光,为小额农贷运行创造良好环境。

监督应做到“军事化” 对小额农贷缺乏有效监督,是小额农贷严重异化的主要原因;对小额农贷责任追究不到位,是小额农贷风险产生的重要根源。为此,对于小额农贷的监督也应同“军事化”管理一样,用“铁的制度、铁的纪律”,进行严肃、严格管理。一是贷款发放“后贷、后监督”服务要跟上,发现“农转非”的立即纠正,限期收回;发现“冒名贷款”的,对责任人严肃追究。二是实行“小额农贷包赔制”。对小额农贷出现风险的,根据审查、审批、监督等岗位的员工责任大小实行赔偿,限期赔偿不到位的派其下岗清收。三是明确小额贷款发放纪律。对明知小额农贷挪作他用的、明知小额农贷不合规仍执意发放的、明知小额农贷是“冒名”的、同借款人一起合伙蓄意骗取小额农贷的员工,要严格按照省级联社信贷管理的有关规定严肃处理,情节严重的开除公职或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作者单位:河南洛阳农商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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