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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商银行股权冻结后的分红处理

□ 作者 封文波

近期,部分农商银行(本文所称农商银行均不包括上市机构)在进行股份分红的过程中,发现不少股东存在股权被冻结的情况。本文拟从司法冻结效力的角度,浅析农商银行股权被冻结后的后续分红处理。

股权冻结的两种情况

由于各地法院的操作及申请人诉求存在差异,实务中,对股权的冻结可能出现以下两种情况。

(一)冻结包括股权、红利等。部分法院在《裁定书》或《协助执行通知书》中一般情况下会载明“冻结XXX在XX银行持有的股权XXX股,及其资产收益权、股东分红权。冻结期间,不得办理被冻结股权的转移手续,不得向被执行人支付股息或红利。”在这一情况下,法院的冻结行为较为明确,不会出现争议情况,农商银行只需按照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协助完成手续,暂不予派发红利即可。

(二)冻结仅限于股权。部分法院在《裁定书》或《协助执行通知书》中仅模糊载明“冻结XXX在XX银行持有的股权XXX股”,对相关分红未予提及,则可能造成争议情况。

争议情况中的两种意见

关于冻结文书仅载明股权、未提及分红的情况下,冻结的效力在实务中有两种意见。

(一)冻结的效力及于分红。持此种观点的理论支撑主要有三:其一,按照主权利被冻结,冻结效力自然及于从权利的观点,冻结效力必然及于股息、红利。其二,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规定:“对被执行人在有限责任公司、其他法人企业中的投资权益或股权,人民法院可以采取冻结措施。冻结投资权益或股权的,应当通知有关企业不得办理被冻结投资权益或股权的转移手续,不得向被执行人支付股息或红利。被冻结的投资权益或股权,被执行人不得自行转让。”即法院在通知有关企业依据的是冻结股权的执行裁定,且只要通知到达股权所在企业,股权冻结效力当然及于股息、红利。其三,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冻结、拍卖上市公司国有股和社会法人股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规定“股权冻结的效力及于股权产生的股息以及红利、红股等孳息”,非上市公司的股权冻结可参照上市公司,因此冻结效力及于股息、红利。

(二)冻结的效力仅限于股权本身,不及于分红。2021年11月最高法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股权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21〕20号),对上述争议焦点做出了一定的改变。根据该规定第九条“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基于股权享有的股息、红利等收益,应当向股权所在公司送达裁定书,并要求其在该收益到期时通知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对到期的股息、红利等收益,可以书面通知股权所在公司向申请执行人或者人民法院履行。”该规定改变了《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仅对股权所在企业通知的表述,进一步明确冻结股权与收益的执行措施应分别以裁定书的形式通知,因此冻结股权的司法效力并不当然及于股息或红利,而应当单独出具裁定书。

具体操作建议

(一)明确冻结的具体范围。农商银行股权管理部门遇法院冻结股东股权时,为有效防控风险,建议应当与法院沟通,明确冻结范围是否包含股息、红利等收益,减少农商银行自身的操作风险。

(二)分情况实施股息红利派发。针对法院确在裁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等文书上,未明确冻结是否包含股息、红利等收益的情况,建议农商银行分情况决定是否派发相关股息红利。一方面,如派发股息红利不涉及本行的债权清收,建议派发行及时与法院沟通拟派发股息红利的工作计划,根据法院的答复操作,减少后期直接面临与法院纠纷的风险。另一方面,如派发股息红利涉及本行的债权清收(如结息、还本等),根据《强制执行股权规定》,在未收到法院对股息、红利等收益进行冻结的裁定书的情况下,笔者认为派发行为并不会造成相关的直接纠纷,应当及时派发并迅速清收相关债权;在涉及法院仅部分冻结股权的情况下,派发行还应当及时对剩余部分采取保全措施,并对已冻结部分进行轮候冻结。 (作者单位:四川雅安农商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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