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安徽省财政厅、省政府金融办、省信用担保集团、人民银行合肥中心支行、安徽银监局联合出台了《安徽省政策性融资担保风险分担和代偿补偿试点方案》,明确规范企业担保贷款的代偿机制和资金来源,即省担保公司承担40%、中央和省财政承担30%,银行承担20%,当地财政承担10%,业内称之为“4321担保体系”。
地方政策性担保公司积极加入“4321担保体系”,以争取省担保公司、中央和省政府的代偿资金。但加入后,担保公司通过担保协议,将银行担保贷款利率限定在上浮幅度不超过40%、6.09%以内。虽然担保公司想通过限定贷款利率的形式,解决小微企业融资贵问题,但实质上担保公司违背了市场公平竞争原则,扭曲了利率市场化定价规则,加大了企业杠杆率,导致银行信贷资金脱实向虚。担保公司限定银行贷款利率,既不合理,也不合法。在此,笔者结合工作实际,谈一谈对担保贷款利率定价的思考。
担保贷款利率定价阻碍了农商银行贷款利率的市场化定价。一是担保贷款利率定价未考虑农商银行的风险成本。农商银行因自身业务结构和客户群体的不同,与其他国有银行和股份制银行相比,风险成本相对较高,且申请担保贷款的客户基本为无有效抵押物的高风险客户,但担保公司通过协议,将担保贷款利率限定在6.09%以内,未考虑农商银行风险成本的覆盖。二是担保贷款利率定价未考虑资金供求关系。自2015年10月27日央行调整基准利率以来,资金业务市场利率波动较大,10年期国债利率从2.85%一直逼近4%,但担保贷款利率始终限定在6.09%以内,未参考资金市场供求关系进行定价。
担保贷款利率定价加大了企业的杠杆率。一是相对其他融资方式,担保贷款成本较低。自2015年10月以来,担保贷款利率一直维持在6.09%,考虑到担保费用后,担保贷款成本仅为7.1%,2017年私营企业平均资产利润率为10.22%(数据来源:安徽省统计局网站),远远大于担保贷款成本。当资产利润率大于融资成本时,企业有加大财务杠杆进行投资的冲动,以赚取更多的利润,提高资本收益率。二是在信用风险集中暴露的当下,因有政府和国字号担保公司的风险缓释,导致客户经理主观上为了免除自身的放贷责任,而愿意在担保贷款企业上“累大户”,放弃对新客户的业务拓展,从而加大了原有企业的杠杆率。
担保贷款利率定价加剧了小微企业融资难和融资贵。一是因担保贷款利率仅为6.09%,但2017年4月企业债券发行利率却突破了7%,企业直接融资成本与间接融资成本出现倒挂,担保贷款需求旺盛,农商银行因受MPA等监管指标的影响,不得不压缩小微企业及其他贷款的投放指标,贷款资金向国有企业和有政府资源的担保贷款企业倾斜,导致小微企业融资难。二是因担保贷款利率偏低,但农商银行的经营和负债成本偏高,担保贷款利率定价无法满足农商银行股东对资本回报的要求,农商银行在对担保贷款进行让利后,不得不提高无政府资源、议价能力较弱的小微企业及其他贷款的贷款利率,以弥补利润缺口,导致小微企业融资贵。
担保贷款利率定价促使农商银行资金脱实向虚。一是虽然“4321政银担体系”有政府支持和财政资金兜底,但担保公司普遍存在保证金不足、无法按照担保协议进行足额代偿的风险,造成农商银行不良贷款考核压力加大,风险成本逐年提高,导致农商银行因惧贷而转向资金业务。二是担保贷款年利率仅为6.09%,使农商银行对同类客户贷款利率的定价不能随行就市,只能围绕担保贷款利率上下波动,造成农商银行贷款利率整体定价偏低,由于利率定价无法覆盖风险成本,导致农商银行转向收益水平相当但风险几乎为零的同业投资业务。
担保贷款利率定价违背基本的商业契约精神。一是担保贷款出现不良后,担保公司不能实时代偿,而农商银行也无法退出合作,不得不通过资产重组的方式化解不良。二是很多担保贷款属于政策扶持性贷款,纳入省政府考核,事实上农商银行无法按商业化原则选择是否进行合作。
相关建议。一是建立担保贷款刚性代偿机制。只有建立刚性代偿机制,才能在市场化机制中,实现担保贷款利率的理性回归,才能在“银政担”之间建立真正的风险分担机制,督促“银政担”三方恪尽职守。二是建立担保贷款客户分类机制。担保公司应放开贷款利率限制,由农商银行根据客户风险状况自主定价。只有让市场来决定资金价格,才能促进农商银行业务回归本源。
(作者单位:安徽铜陵皖江农商银行)